钟兴刚律师团队 08:00-22:00
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离婚后花十余万给孩子补课、高额学费读私立高中,这些大额支出谁来承担?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8月23日分类:转载浏览:11次举报

父母都想为孩子的成长铺路

奈何能力各有差异

补习班与私立学校的选择

这笔支出由谁来买单

足额给付约定抚养费

单方高额教育支出引起纠纷

王军(化名)和李梅(化名)早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后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约定婚生女小婷(化名)由李梅直接抚养,王军按月给付固定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续因生活成本上涨,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约定上调每月抚养费标准,给付截止时间不变。

然而,李梅在未与王军协商的情况下,由李梅单方安排小婷在初中阶段长期参加校外课补习,产生十余万元课外辅导费用。中考后,小婷达到乌鲁木齐市第三批次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被某私立高中录取,产生高额学费。现李梅认为,小婷参加课外补习班及高中学费费用巨大,王军也应共同承担,故小婷向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李梅系法定代理人。

王军表示其已经按照调解协议如期足额支付小婷的抚养费,不应再额外支付,李梅支付补课费及私立高中学费等事宜未与其协商,且王军自身身患重病,亦有另行抚育未成年子女。

法院:未经协商产生额外教育开支驳回索要补课及私立学费诉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教育费认定的范围主要是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的教育费用,即主要以实现义务教育为目的而必须支付的学费及相关教育项目的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教育费用应以必要合理为限,且应与小婷的实际需要及王军的经济负担能力相匹配,并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本案中,双方已就抚养费达成生效的调解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后双方未对额外教育费用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小婷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支出额外教育费用时已履行告知义务并征得王军同意。小婷主张的初中阶段学习服务费并非国家义务教育之列,私立高中学费亦超出义务教育的基本范畴,且小婷提交的证据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上述费用具有必要性。王军经济负担能力与身体状况均存在客观限制。

法院认为小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小婷的诉讼请求。小婷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理性规划子女教育支出大额开销事前协商

法定抚养费里的教育费,是保障孩子接受国家义务教育、公立常规高中教育的基础性花费。培优补课、高价民办择校属于提升型消费,受家庭经济条件、教育理念影响,不在法定强制分摊范围内。

直接抚养人若计划为孩子报高价辅导班、就读私立院校,属于改变原定抚养开支标准,务必提前和非抚养方沟通协商,取得对方认可;未经协商私自产生的高额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向另一方索要分摊。

抚养费上调仅适用于物价暴涨、子女患病、升学刚需等客观必要情形,因单方超前教育规划产生的超额支出,不属于法定调整抚养费的正当事由。

不少离异家庭家长存在误区:只要是花在孩子身上的开销,另一方就必须买单。抚养子女是父母共同义务,但义务履行要立足法律规定与双方经济实际。理性规划子女教育支出,大额开销事前协商,既减少亲子、离异父母之间的抚养费纠纷,也能依法维护各方合法财产权益。

来源: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CCTV今日说法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提示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第十七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继承编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221217839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9.0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9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900分 (优于98.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631篇 (优于89.06%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63399 昨日访问量:102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