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告诉你动动手指抢几个红包就能赚几百块你会心动吗?先别急着回答一起来看看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真实案例
2024年1月,吴某在明知对方资金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使用本人实名认证的微信,通过微信群抢红包的方式为上家接收非法资金,共计14400元,随后通过微信提现等方式帮助转移。经查证,其中10000元正是中山市某被害人被电信诈骗的款项。吴某在此过程中非法获利仅720元。2025年9月,吴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其家属代为向被害人退赔10,000元损失。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市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吴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件承办法官提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打击的是帮助上游犯罪洗白资金的行为。即便没有直接实施诈骗,只要明知资金来路不正,仍然通过抢红包、取现、转账等方式协助转移,同样构成刑事犯罪,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也要提醒大家,缓刑也是刑事处罚。犯罪记录将伴随终身,对本人将来的就业、贷款、征信乃至子女政审都会产生严重影响。为720元的蝇头小利,搭上自己的清白和前途,代价实在太大。大家要务必保管好本人实名注册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切勿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对网络上所谓抢红包兼职、代收转款赚佣金之类的项目,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底线。
中山中院编辑部 一审:朱静漪 二审:王 念 三审:谢志强
来源:中山日报、市第一法院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得到的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收益”,是指通过犯罪所得获取的孳息等财产性利益。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第三条 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第四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五条 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
(二)明知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社会保险基金等特定款物,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
(三)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四)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游犯罪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前款规定第(一)(二)(三)(五)项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