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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纠缠勒索前女友!男子屡次索财终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8月17日分类:转载浏览:28次举报

相爱随缘,分手体面,是成年人最基本的相处准则。

但一名男子分手后不愿体面收场,反倒将昔日恋人当成“提款机”,屡次以辱骂、恐吓、殴打等方式逼迫对方给钱,甚至胁迫其抵押配偶车辆套现,长期恶意滋扰、敲诈勒索前女友。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用速裁程序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对这名累犯从严惩处,让其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01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与被害人玉某2010年确立恋爱关系,二人相恋多年并育有两名子女,后因感情不和、性格差异巨大,2014年二人正式分手。二人本应各自开启新生活,互不打扰,余某却心生贪念持续纠缠玉某,拿过往情感纠葛当作索财筹码,长期骚扰、勒索玉某。

经查,余某并非初犯,存在犯罪前科。2018年2月,其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同年12月刑满释放。本该痛改前非、遵纪守法,但其毫无悔改之心,出狱后依旧肆意妄为,再次触碰法律红线。

2023年5月,余某因个人花销拮据,主动向已分手多年的玉某索要钱财,遭到玉某明确拒绝后,恼羞成怒当场动手殴打对方。身处恐惧中的玉某无奈妥协,通过微信向余某转账2000元。初次索财得逞后,余某愈发肆无忌惮,自此开启了长期、多次的敲诈勒索行为。在后续一年多时间里,他频繁以辱骂、恐吓、威胁等恶劣方式纠缠玉某,只要索财未果,便持续言语施压、恶意滋扰,让玉某长期活在恐惧之中。

2024年3月,饱受长期骚扰的玉某不堪其扰,主动到派出所报警。民警获悉案情后,依法通知余某到案配合调查,但余某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依旧我行我素,持续对玉某进行骚扰勒索。同年6月,余某强行驾车带玉某在钦州多地辗转,途中不断逼迫玉某给钱。危急时刻,玉某偷偷向外求助,其兄长及亲友闻讯赶来钦州西站施救,余某见事情败露,仓皇逃离现场。后续经派出所介入调解,余某当场作出书面及口头承诺,保证不再对玉某实施骚扰、恐吓、勒索等违法行为。

然而,调解承诺终究没能约束余某的贪念。没过多久,他便再次反悔,继续频繁纠缠玉某、强行索要钱财。2025年2月,余某驾车拦下玉某及其女儿,将二人带至钦州东站附近,再次向玉某索财。遭到拒绝后,余某当场对玉某实施殴打、辱骂,在暴力和言语胁迫下,玉某被迫向其转账10000元。

随着贪欲不断膨胀,余某的行为愈发恶劣。2025年4月,其直接以恐吓、威胁的方式向玉某强行索要6万元巨款。为摆脱无休止的纠缠和人身威胁,被逼无奈的玉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丈夫的一辆轿车抵押套现,到手7.6万元。随后,玉某按照余某的要求,将其中6.5万元转至其指定账户,全部被余某非法占有。长期遭受敲诈勒索、身心俱疲的玉某,最终选择报警,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年8月4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余某到案接受调查,余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的敲诈勒索犯罪事实。案发后,玉某综合考量案件始末及相关情况,对余某的行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

02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针对辩护人提出 “被告人首次索财金额未达犯罪数额较大标准,不构成累犯” 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两年内先后多次勒索被害人财物,应以其敲诈勒索的数额累计作为犯罪数额。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因此,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系累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自首、签字具结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7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03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累计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被告人在前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属于累犯,依法从重惩处。

04法官提醒

情感纠纷绝非肆意妄为的挡箭牌,情侣分手、感情纠葛,理应理性沟通、体面了结,不能因贪念私利、心怀不满,以辱骂恐吓、贴身滋扰、暴力胁迫等方式向对方强行索财。法律绝不认可“分手补偿”式的非法勒索,任何以胁迫手段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均涉嫌刑事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大家若遭遇情感纠缠、恶意勒索、人身威胁,切勿隐忍妥协,务必及时留存聊天、转账、录音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求助,主动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人身与财产安全。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作者:庞萍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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