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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露”变“发财露”?自导自演百余次碎瓶戏终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8月10日分类:转载浏览:12次举报

“破损无忧”等贴心服务本是电商平台给消费者的“定心丸”——收到货碎了、漏了,钱很快就能退回来,购物体验直接拉满。然而,有些人却把这些规则当成“生财之道”,用“摔瓶子”的拙劣演技,为自己换来了沉甸甸的手铐。

案情回顾

2024年,高某某与尤某某在网购时动起了歪脑筋。他们的目标很明确:某电商平台热销的高端护肤品精华露。二人相互配合,在平台上疯狂下单购买正品精华露。在快递送达前,从非正规渠道购入精华露的空瓶。收到正品货物后,他们将事先准备好的精华露空瓶灌满自来水,故意摔碎后,重新装入原快递盒中,以此伪造“物流运输途中破损”的假象,并拍摄开箱视频作为“证据”。利用平台“因物流原因导致破损”可申请全额退款的规则,成功骗取退款。最后,二人将完好无损的正品护肤品通过二手渠道打折转卖,获利颇丰。扣押的玻璃碎片和包装盒截至案发,二人通过上述手段累计作案100余起,导致涉事电商平台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0万余元。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对高某某、尤某某开展针对性释法说理,阐明恶意索赔行为的法律后果,积极引导退赃退赔。二人自愿认罪悔罪,已全额退赔某电商平台30万余元损失。杨浦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高某某、尤某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分别判处高某某、尤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电商平台的“破损包退”“极速退款”等售后服务,本是优化消费体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善意之举。“仅退款”不是“零元购”,“钻空子”不是“发财路”!针对此类诈骗,检察官郑重提醒:

警惕“模板化索赔”电商平台如发现不同顾客上传的破损视频拍摄角度、碎裂形态高度雷同,或投诉话术几乎一致,应留存证据并报警。

加固风控“防火墙”电商平台对“仅退款”且涉及高价值商品的订单加强人工复核,对短期内密集索赔“物流破损”的账号实施重点监控。

消费者要诚信网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正规渠道主张权利,但不得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方式恶意索赔,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杨浦区检察院将持续聚焦新业态领域侵财类犯罪,依法惩治恶意索赔行为,有力斩断犯罪利益链条,以精准司法履职守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为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坚实的检察保障。

文章来源:杨浦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供参考):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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