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
约定共有房屋赠与独女
却未过户
父亲再婚离世后
继母以享有房屋继承权为由
拒绝配合过户
这份赠与承诺还有效吗
案情简述
康某(男)与刘某(女)婚后育有唯一的孩子女儿小康,夫妻双方婚后还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康某名下。后二人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于小孩名下”,即归女儿小康所有。但康某考虑孩子未成年等原因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后康某与覃某再婚,又生育了孩子康乙、康丙。2025年,康某不幸因病去世,大学毕业后的小康要求将案涉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继母覃某及两个同父异母的妹妹康乙、康丙却提出异议,认为该房屋属于康某的遗产,作为法定继承人,她们也应当享有份额,并以此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小康无奈之下将继母、妹妹以及自己的生母刘某一并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康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中明确约定将案涉房屋“归于小孩名下”,实质上是刘某与康某共同向女儿小康作出的赠与承诺,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关系。自协议签订至康某去世,没有证据显示该赠与行为出现了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等),因此赠与合同依然有效。
康某生前负有将房屋过户给小康的义务,康某去世后,该房屋虽属其遗产范围,但其生前未履行的赠与义务并不因去世而消灭。覃某、康乙、康丙作为康某的法定继承人,在未明确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康某生前未尽的义务,即协助将房屋过户给小康。考虑到康乙、康丙尚未成年,其义务由其监护人覃某代为履行。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康生母刘某、继母覃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协助小康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小康名下。
法官有话说
本案的核心在于“赠与义务不因赠与人死亡而消灭”
1.离婚协议的严肃性
夫妻离婚时在协议中对财产及子女抚养的约定早双方的直实音里韦示目有法律约吏力。其中“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条款,并非随意承诺,而是一种设定了法律义务的意思表示。
2.继承人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康某生前已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承诺转化为一项合同义务。这项义务属于其遗留的“债务”范畴,继承人不能只继承权利,而拒绝履行相应义务。
3.子女权益的保护
本案判决有力地维护了离婚协议中子女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一方父母离世、家庭结构变化而导致对先前承诺的否定,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法官提示
离婚协议中“房子归孩子”的约定,不是一张“空头支票”。无论日后家庭关系如何变化,甚至一方父母不幸离世,只要赠与合法有效,继承人都无权随意撤销。法律会坚定守护对孩子的承诺,让那份离婚协议安排有始有终。
来源:湖南高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律师提示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