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南检案录警示篇
析案明理,守正普法
低价购入劣质假U盘
包装成“正品”全网倾销
自以为只是“小打小闹”
最终因售假站上被告席……
把批发市场低价的U盘挂到网购平台当“正品”卖,就能获得不菲利润——郑某发现这条“暴利链条”后,迅速做起了这门“生意”,累计销售额高达42万余元。经南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6年5月,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
假U盘·真牟利批发市场里的“暴利密码”
2025年5月,郑某发现某知名品牌U盘在网络上销售情况比较好,于是瞄准消费者追求性价比的心理,找准“低成本、高走量”的售假模式,在数码批发市场低价批量采购无正规授权、劣质仿制的假冒U盘,计划通过线上渠道售卖快速牟利。这类假货外观、logo、包装与正品高度相似,普通消费者仅凭肉眼难以分辨,但内部芯片、存储模块均为劣质翻新配件,存在扩容虚标、数据丢失、读写卡顿、设备发烫等诸多质量问题。
假宣传·真陷阱线上店铺的“正品伪装”
稳定货源到手后,郑某开始在其自营的网购平台店铺进行假冒U盘售卖,打上全新未拆封、正品保障、低价优惠等宣传标签,刻意将假货伪装成正规正品。依托电商平台流量优势,他以低价走量的方式全网倾销,假冒U盘销往全国各地。不少消费者被低价吸引下单,使用后发现存在外包装无正品二维码、读取速度慢、容量不符合实际等情况。经查,郑某持续售假,累计涉案销售金额高达42万余元。
假聪明·真教训侥幸售假终落法网
有的人误以为:“只是倒卖小商品,不是自己生产假货,不算大问题”。这是典型法律认知偏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年11月,郑某被警方抓获归案。2026年5月,法院结合其涉案情节依法审判。
检语寄言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电商平台更不是售假“避风港”。检察官在此提醒: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无论是自产还是转手分销,涉案金额达标即触犯刑法,必将受到法律惩处。经营者应摒弃侥幸心理、依法经营。数码配件售假隐蔽性强,消费者选购品牌数码产品需认准正规授权渠道,切勿贪图低价,避免造成财产损失与数据受损。
来源:知识产权检察部
法条链接:《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三)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四)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
(五)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等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五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不足本款前两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货值金额或者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