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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店里打“德州扑克”?这是赌博!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7月29日分类:转载浏览:31次举报

几张牌、一堆筹码

一群朋友在咖啡店里

打“德州扑克”赌钱

听起来像是休闲娱乐?

但实际上

这已经踩到了法律的红线!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小王和小程在惠城区江北一家咖啡店包间内组织“德州扑克”牌局。为了看起来“专业”一点,他们聘请了小林、小梁做荷官,负责发牌、收筹码。

这场“牌局”持续了两个月,吸引了多人前来参赌。赌档采取抽水渔利的方式盈利,经查,赌资流水约41万元,抽水渔利约3万元。

四人的“收入”如下:

           身份          非法获利

小王      组织者         10000元

小程       组织者          6000元

小林        荷官           3770元

小梁        荷官           3500元

2024年9月,公安机关将小王、小程抓获,随后小林、小梁也相继到案。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检察院指控四人犯赌博罪,向惠城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惠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王、小程、小林、小梁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

关于主从犯认定:小王、小程是赌档的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小林、小梁作为荷官,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关于量刑情节: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四人均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宽处理。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小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小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小林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被告人小梁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五、四名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23270元,由本院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涉案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官说法

01“德州扑克”是娱乐还是赌博?

看有没有“抽水渔利”。

有人觉得“德州扑克”是智力运动、是竞技游戏,实际上,不以营利为目的、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构成犯罪。但一旦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牌局、抽水渔利,就跨过了法律的红线。本案中,小王等人组织多人参赌、抽水获利,已经从“娱乐”变成了“赌博”,不再是游戏,而是犯罪。

02聚众赌博,即使金额不大也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赌资流水约41万元、抽水约3万元,已经达到聚众赌博的刑事追诉标准。

03荷官也是共犯,不是“受雇”就没事。

小林、小梁辩称自己只是“荷官”,是受雇发牌的,但法院认定两人明知是赌博活动仍积极参与、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受雇参与赌博活动,不等于免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来源刑事审判庭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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