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
榴莲完好,图片却“烂”了;车厘子新鲜,“证据”却发霉了。利用AI修图,只需几秒,新鲜水果就能被“变”成腐烂变质的“索赔证据”。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期间,谭某某频繁在电商平台下单购买榴莲、车厘子等高价水果。收到货物后,谭某某并未正常食用,而是通过AI修图软件伪造水果变质、发霉的虚假图片,并将这些伪造的图片作为“证据”提交给平台客服,谎称收到的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申请“仅退款不退货”。平台基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同意了谭某某的退款申请。谭某某在成功获得退款后,并未将货物退回,而是将实际完好无损的榴莲、车厘子通过其他社交媒体等渠道对外销售变现。经查明,谭某某在短短四个月内累计下单100余笔,非法获利60个9至10斤重的金枕榴莲和5箱5斤重的5J车厘子,经衡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格为1607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所购生鲜货品完好无损的情况下,仍借助AI技术伪造商品瑕疵,虚构售后事由骗取平台全额退款。其客观上实施了批量下单、技术造假、虚假售后、转卖套现的连贯诈骗行为,涉案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同时,法院经查实谭某某曾两次因诈骗、盗窃罪被判刑,系累犯,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了涉案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后,谭某某认罪服判,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仅退款”机制的设立初衷,本是为了降低维权成本,让消费者在遭遇货不对板或严重质量问题时能快速获得救济,但这绝非无条件的“免费午餐”,更不应成为恶意“薅羊毛”的漏洞。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利用AI生成或篡改图片实施诈骗的新型犯罪逐渐增多,这类“AI造假”以假乱真、迷惑性强,不仅直接损害中小商家的合法财产权益,大幅增加其经营与维权成本,更肆意透支了电商售后规则的善意价值。利用AI软件伪造商品瑕疵、篡改交易凭证等行为,本质上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践中部分消费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仅退款”金额不大、平台和商家不会较真,甚至认为这只属于民事纠纷或违约行为。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AI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财物,且累计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时,就不再是简单的消费维权或合同纠纷,而是触犯刑法的诈骗犯罪行为。平台与商家应提升防范能力,电商平台应不断完善风控机制,升级AI图片真伪识别等技术手段,加强对异常售后订单的筛查与预警;商家在日常经营中,应注重留存发货、验货及沟通凭证,对可疑的售后索赔坚决核验实物,必要时可借助第三方AI鉴真工具或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洁、彭志华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供参考):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