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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IPO(首次公开募股)审核期间,一则未经核实的负面新闻可能让企业多年的上市努力功亏一篑。正是瞄准了企业在这个节骨眼上“不敢出任何差错”的软肋,一个由三人组成的犯罪团伙利用自媒体,以“舆论监督”为幌子,向180多家拟上市企业发送“负面信息求证函”,胁迫企业签订“网络媒体合作协议”,攫取非法利益。
近日,曾受敲诈困扰的一家山东企业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发来好消息:“感谢检察机关的努力,我们公司已经顺利上市了。”从遭遇敲诈到成功上市,这家企业的经历既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回击,也是法治力量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生动写照。今年3月,由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敲诈拟上市公司案一审宣判,宋某等三人因敲诈勒索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暗示花钱可以“消灾”
2025年初,浙江一家科技公司在IPO静默期,收到一封来自某财经自媒体账号的“求证函”,上面是该科技公司的数条负面消息。
“其实上面的信息大多是不实的,但是公司担心在静默期出现负面新闻,继而影响公司上市,还是和‘求证函’上的人取得了联系。”科技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
聊了没几句,对方便发来自媒体账号的刊例价。“我们明确表示,不需要任何新闻服务,但是对方一直暗示,意思是稿子已经写好了,如果不合作,马上就会推送。”最终,这家科技公司支付了3万元“合作费用”。
几乎同时,山东一家拟上市的高新技术公司,也收到了同样的“求证函”,他们支付了5万元的“合作费用”。
2025年3月5日,金华一家准备上市的企业遭遇此事时,毅然报警。很快,自媒体账号“财某来”被警方锁定,宋某等三人浮出水面。
1994年出生的宋某,曾在媒体工作。2025年2月,他想利用自己曾经注册过的自媒体账号作为“舆论监督”平台实施敲诈进而牟利,遂找到朋友王某、杨某商议,三人一拍即合并作了明确分工:宋某负责整体统筹、撰写“求证函”及负面文章、联系企业实施敲诈勒索、收取款项等,王某负责收集拟上市企业负面信息、审核发布负面文章、日常运营自媒体账号等,杨某负责核准“求证函”内容及代发“求证函”等。
以“舆论监督”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
值得注意的是,该犯罪团伙作案时间都选在企业IPO静默期。办案检察官解释,企业在IPO审核期间处于法定的静默期,任何未经核实的负面舆情都可能引发监管机构的质询,导致上市审核进程延缓,甚至错失最佳上市时机。
办案检察官指出,“求证函”看似是“核实事实”,实则是一场精心设计的心理施压。函件末尾附上的自媒体账号,是犯罪团伙用来发布负面文章的渠道。当企业明确表示无需任何服务后,团伙成员便以“文章已经撰写完毕,随时可以发布”相威胁,加剧企业的担忧与恐慌。在“求证函”“负面自媒体文章”的轮番施压下,一些企业会选择签订“网络媒体合作协议”,以合作名义支付高额费用,换取“封口噤声”。
公安机关查明,2025年2月至5月,该团伙共向全国180多家拟上市企业发送“负面信息求证函”,通过这套“求证函+自媒体曝光”的组合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令人担忧的是,部分企业在遭遇此情况后,不是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寻求公关公司的帮助。一些公关公司为了自身利益,甚至会积极促成企业与自媒体签署协议并从中收取费用,客观上为犯罪团伙的敛财行为推波助澜。
在审查逮捕阶段,宋某以“求证函”是舆论监督行为、“网络媒体合作协议”是市场经营行为提出辩解,企图将敲诈勒索行为包装成为正义发声的舆论监督行为。
对此,办案检察官着重审查“求证函”内容、沟通协商记录、资金转账流向以及后续协议履行情况等客观证据,还原犯罪经过,查明宋某团伙系通过舆情造势向拟上市企业实施敲诈勒索,迫使企业以合作名义支付高额封口费。
2025年9月,宋某等三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移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完整的证据链条下,宋某团伙的犯罪手段和行为性质被准确定性,宋某等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办案检察官细致释法说理,宋某等三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被害民营企业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针对被害企业正处于申请IPO的关键时间节点,检察机关将案件对企业上市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稳定企业在IPO关键期的经营信心。
检察官剖析犯罪实质
办案检察官表示,正常新闻舆论监督应当基于事实和真实报道意图,而宋某等三人的所谓求证,纯属施压手段,所谓合作,实为变相索财。其行为实质是以“舆论监督”为幌子,行敲诈勒索之实,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该行为利用企业对IPO审核期间出现舆情的高度敏感和监管规则的严格要求,制造信息不对称下的胁迫性交易,不仅侵害了企业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公众对媒体的基本信任。
2025年12月2日,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对宋某等三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3月,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依法对该案作出前述判决。
针对该类案件暴露出的IPO静默期内企业舆情应对能力薄弱、部分公关公司推波助澜等问题,该院相关负责人提醒,拟上市企业在遭遇类似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切勿因害怕影响上市进程而选择花钱消灾。只有坚决依法维权,才能从根本上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资本市场的公平秩序。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