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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加料”再索赔?法院:敲诈勒索!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2月09日分类:转载浏览:85次举报

在餐馆里用餐

菜里突然冒出蟑螂

食客索要数千元赔偿

是食品安全问题

还是事情另有蹊跷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1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3日,郑某、陈某在深圳一家餐馆用餐。席间,二人趁店员不备,偷偷向饭菜中投放事先准备好的蟑螂,随后声称“饭菜里有蟑螂”,要求店家带他们去医院检查身体。然而抵达医院后,二人却以“着急返乡赶时间”为由,要求店家直接支付“赔偿款”“私了”。见店家犹豫,二人随即以发社交平台曝光、向相关部门举报等手段相威胁。店家因担心影响餐馆经营、损害声誉,只好向二人转账3888元作为赔偿。

后二人利用中小餐馆经营者普遍存在的“怕投诉、怕曝光、怕影响声誉”的心理,通过上述手段设局向11家餐饮店累计索要赔偿近3万元。经餐馆负责人报案后二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法院审理

被告人郑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恶意投诉、举报等威胁手段,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退赔情况,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3鹏法君说法

近年来,餐饮消费领域中“食品安全纠纷”与“恶意索赔”的界限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一方面,消费者依法维护食品安全权益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合理合规的维权行为不仅能保障自身权益,也能推动餐饮行业提升卫生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商家对“投诉曝光”“经营影响”的顾虑,通过“故意加料”“虚构损害”“威胁施压”等手段索要高额赔偿,此类行为已超出正常维权范畴,涉嫌违法犯罪,既侵害商家合法财产权益,也扰乱餐饮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还可能挤占合法维权资源,破坏消费领域的信任生态。

鹏法君在此提醒,为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餐饮商家在日常经营中应诚信自律,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落实食材采购查验制度,规范加工制作流程,定期开展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清洁与自查,确保食材来源可溯、质量可控,从源头上防范消费纠纷。对消费者而言,遇到消费权益受损时,应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念,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切勿进行恶意虚假举报或敲诈勒索,以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最终自食恶果!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供稿:福田区法院 作者:黄碧波 申露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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