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往往会面临损失数额的认定争议、权利人保密措施合理性判断、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等问题,检察机关可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善用合理许可使用费评估来确定损失,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完善保密措施证据体系,并借助主动问询等方式对专业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同时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树立善用司法鉴定思维,注重程序性违法和实质合理性审查,构建上下一体和刑民综合保护的全方位履职模式,探索建立区域企业权益护航示范基地,实现知识产权区域保护大格局,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立体化履职护航示范基地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上市公司,系全球某低毒除草剂产品头部生产企业。其自 2012 年开始至 2020 年,陆续投资 4 亿余元用以研发建设该除草剂项目。
文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四人均系化工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不同程度地知悉化工公司该除草剂项目部分数据资料,均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2022 年 4 月,四人受某科技公司高额奖金诱惑,承诺对其公司该除草剂项目进行工艺设备改造和生产筹备,后文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先后从原公司离职,且郭某某、李某某离职前私自拷贝了化工公司的该除草剂项目相关资料,后 3 人共同入职了某科技公司,分别担任生产副总、车间主任、副主任职务,徐某某仍在化工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入职后,文某某利用郭某某、李某某私自拷贝的资料,通过徐某某获取化工公司该除草剂项目的小试报告等技术信息,对某科技公司的该除草剂项目改造,四人共计获利 126 万元。2022 年 8 月,经员工举报,化工公司报案至公安机关。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除草剂项目技术信息在案发前是商业秘密,某科技公司被扣押的电脑、手机中含有的该除草剂项目技术信息与化工公司该除草剂项目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经评估,该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评估鉴定值为 828 万元。
2023 年 6 月 5 日,公安机关以某科技公司、文某某等 4 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某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 年 12 月某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某科技公司、文某某等 4 人提起公诉,化工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鉴于化工行业对技术要求的特殊性,文某某等 4 人已获取了化工公司的商业秘密,为预防技术秘密泄露和扩散,检察机关提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化工行业。2025 年 2 月,某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罚金 100 万元;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 3 年,并处罚金 15 万元,文某某、徐某某因退缴违法所得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非经权利人化工公司同意,禁止从事与该除草剂项目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判处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与四被告人共同赔偿化工公司经济损失 836.85 万元。一审判决后,四被告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2025 年 5 月,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后,某检察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和创建企业权益护航示范基地,将知识产权管理和保密教育融入企业日常运营,实现本地区生态植保产业园知识产权全方位全过程综合保护。
二、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难点及应对
鉴于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的特殊性,在实务办理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损失数额的认定争议、权利人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检察机关可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方向、自行补充证据、主动开展问询等方式完善证据体系,实现高质效办案的工作要求。
(一)善用合理许可使用费,解决损失数额认定难题
损失数额的认定一直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在权利方和侵权方均没有实际产品产出,无法通过销售利润和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时。检察机关认为认定损失数额,首先考虑该项商业秘密是否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是否被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确定,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利润的损失通常以侵权人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被迫降价前的平均销售利润来计算确定。而合理许可使用费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基于现实存在的商业秘密许可关系来确定,此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具有特定利益关系的市场主体之间,如母子公司、长期固定合作公司等,值得注意的是避免造假情况而导致的司法被动。二是未实际发生现实许可,但确实又有许可使用价值的商业秘密,此时便需要鉴定评估机构按市场评估规则虚拟测算合理的许可使用费。以本案为例,文某某等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化工公司的商业秘密后,虽将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了某科技公司该除草剂项目的技术、设备等工艺流程制造,但该项目尚未进行投产,无产品产出,属于尚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形。同时,化工公司的该除草剂项目也未实现量产,在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情形下,某检察院认为应以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来确定损失数额。
办案过程中某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侦查,从认定损失数额角度出发,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从经营信息转为技术信息的侦查方向,调取相关技术信息载体并进行查扣封存,保全证据;另一方面,针对某科技公司生产线尚未进行技术改造,无实际产品产出的情况,与公安机关研判确定了仅就涉案技术信息中的六个秘点进行合理许可使用费评估从而确定损失数额的思路。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检察机关可对鉴定机构的选取和鉴定程序提出意见,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同时基于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可按规定聘请或者指定具有专门知识的“特邀检察官助理” 辅助办案,从而保证确定合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合法。
(二)自行补充调取证据,解决权利人保密措施争议
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是非公知性要求的延伸,法律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需要权利人自身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本案化工公司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也成为争议焦点之一。保密措施并不要求万无一失,但应是合理的。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5 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措施可以考量范围的限制性、保密规则的明确性,前者要求限制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限制其他人接触商业秘密或进入存放商业秘密的场所,后者则需要对可能知悉其非公知性信息的相对人明示需保密的范围以及相应的保密要求。实务中,一般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以本案为例,在审查起诉阶段某检察院发现案卷材料中关于权利公司的保密措施方面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仅调取了徐某某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同时辩护人也以郭某某离职时使用的个人电脑中的文件未被彻底清除为由,辩称权利公司未尽到合理的保密义务。针对上述问题,某检察院聚焦证据的收集侦查应用,为精准指控证明犯罪,主动履行自行补充侦查职能,一方面组织干警先后5 次实地走访权利公司,了解该除草剂的研发、生产情况,涉案人员的工作范围、职责,公司管理系统、人员权限等内容。另一方面调取了涉案人员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涉密岗位清单、文件控制程序等相关保密措施资料,从而确定了权利公司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完善了证据体系,提高了案件质量。
(三)主动开展鉴定问询,解决鉴定意见审查困境
基于商业秘密的专业性和秘密性,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司法机关都需要进行通过非公知性鉴定、同一性鉴定来确定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有的案件甚至涉及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评估鉴定,尤其是当涉案秘密为技术信息时,对鉴定的依赖则更为明显。而鉴定意见被辩护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因此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尤为重要。实践中异议主要集中在鉴定程序违法、检材取证不合法、鉴定依据不充分、鉴定方法错误、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违反回避规定、鉴定的结论不准确等方面。其中,鉴定程序违法是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经分析相关判决书发现,辩护人往往更倾向于提出形式合法性异议,有一定的说理和证明,如提出鉴定程序、文书规范等问题,但在鉴定意见的实质合理性方面却进行笼统性抗辩,不进行具体说理,亦不提供相关依据。
庭审过程中,本案辩护人也对鉴定意见提出了大量异议,例如以合理许可使用费评估鉴定报告向公安机关作出并送达之日晚于鉴定聘请书中要求之日、鉴定意见附件中未附涉案技术信息的完整技术资料、鉴定机构将鉴定需要的信息委托某技术中心检索等理由提出鉴定程序违法,并提出使用的鉴定方法、基本计算公式、经济寿命的年限、技术贡献率的确定值等需要专业人员职业判断才能解决的问题来抗辩合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性。对此,某检察院主动对接价值评估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面对面沟通交流争议问题,并以《问询函》的形式就辩护人提出的10 余项专业技术问题开展问询,通过价值评估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回复完善了证据体系,将复函提交法庭审查,并获得认可。
三、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的相关思考
为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检察保护质效,助力构建一流科技创新生态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可从善用司法鉴定提高司法质效,以立体化履职模式进行全方位综合保护,以个案办理向区域保护延伸三大方面进行思考。
(一)善用司法鉴定提高司法质效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损失数额的认定关乎定罪量刑,是办案的重点、难点之一,为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的基本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主动引导公安机关确定侦查方向,善用司法鉴定确定损失数额,第一时间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合理许可使用费的价值认定,为案件的侦办赢得先机。同时做好鉴定意见的审查工作,完善证据体系,提高司法质效。一方面从鉴定机构的资质、委托程序、检材取证、鉴定所需的资料等方面进行一般程序性违法审查,将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鉴定依据明显不足、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等问题解决在审查起诉之前,保障好鉴定意见的规范性。另一方面可采用《问询函》的方式就需要专业知识解释的问题向原鉴定机构或者评估机构进行初步问询,通过自行解释的方式解决简单抗辩问题,还可以邀请鉴定人员书面或出庭作证,对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说理,保证鉴定意见的实质合理性。
(二)以立体化履职模式进行全方位综合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专业技术性强,且数量较少,在事实审查和证据应用上对基层检察院有一定的考验,实务中可加强上下一体办案,构建立体化履职模式进行全方位综合保护。一是探索构建“县院具体承办、市院阅卷指导、省院审核把关” 的案件一体化审查办理机制,融合刑事打击、民事维权、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检察进行一体化综合履职。二是注重刑民一体保护,以刑事认定的实际损失确定民事赔偿数额,降低权利人举证负担,通过刑事追责制止侵权行为的同时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实现 “惩治犯罪” 和 “救济损失” 的双重法律效果。三是建议权利人指派专人全程参与诉讼,从证据采集之初便与司法机关充分沟通明确诉求,就技术问题发表意见协助案件办理,保证案件质效。另外,诉讼过程中涉及人员众多,为防止二次泄密,检察机关可主动依职权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承诺对诉讼参与过程中获取的涉密信息进行保密,同时可提出适用禁止令的公诉意见,建议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涉案行业,从而全方位做好案件的保密办理工作。
(三)以个案办理向区域保护延伸
知识产权检察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探索保护大格局,以个案办理实现区域保护,护航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一是探索建立企业权益保护基地,打造区域保护样本。通过联合本地公安局、区域内企业建立企业权益护航示范基地,以企业权益保护研究和员工廉洁保密教育为中心,形成区域内涉企案件快速响应、资源联动协作、品牌保护会商研判系列机制,打造本地区保密全过程防线。二是以示范基地助力检察履职,强化本地法治保障。利用信息共享优势深度挖掘案件线索,根据涉企案件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发现侵犯商业秘密、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等案件,为企业筑牢“技术防火墙”,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通过高质效的检察监督,严格、精准、高效地实现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通过破解司法实务中的现实疑难问题向社会传递出司法坚定保护创新成果、严厉制裁侵权行为的决心,真正让法治成为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强大内核驱动力,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提供不可或缺的司法支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律师提示
第十七条侵犯商业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侵犯商业秘密,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或者数额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第十八条本解释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损失数额”,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认定:(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确定;(四)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保密义务、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确定;(五)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产品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产品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