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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对簿公堂,诉讼中谁来代表失能的她?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11月27日分类:转载浏览:110次举报

上海高院

“尊敬的法官:贵院审理的案件,建议阿航为赵阿婆已经委托的两位律师退出一位,由阿婕为赵阿婆另行委托一位……”

2025年3月的一天,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盛新然收到了这样一份有点“奇特”的来信。这是一起儿子阿航和失能母亲赵阿婆为原告、女儿阿婕为被告的法定继承纠纷案。身为原、被告的姐弟两人,因为代理律师问题起了争议。

一封给法院的信

盛新然仔细阅读信件。原来,本案中,弟弟阿航主张以分割房产份额与账户存款的方式继承已故老父亲的遗产。而姐姐阿婕则提出,她与弟弟同为母亲的监护人,应各自为母亲请一位律师,“以防弟弟如之前相关案件一般,侵吞老人财产”。

但是,这一想法遭到了弟弟的拒绝。弟弟认为姐姐作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利益冲突,此举不妥。诉讼伊始,双方尚未就遗产分配方式进行初步沟通,就已经因为聘请律师之事陷入僵局。

“我们注意到老人的情况了,也理解你们的反应。如果原告代理律师有不符合老人权益的陈述,我们会听取你们的意见,也会记录在案。”收到信件后,盛新然拨通了阿婕代理律师的电话。

“那如果案子判了,我们对结果不满意,可以代表老人上诉吗?”

“是啊,这是个问题。”盛新然敏锐地意识到,兄妹俩之间不仅有继承利益的纷争,还有对如何管理母亲财产的纠葛。案件最大的难点不是如何判决,而是如何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切实维护好老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一番调查,盛新然发现,在此前的相关案件中,姐弟俩都被指定为赵阿婆的监护人。阿航在父亲重症住院期间,存在转移两位老人财产的行为。父亲去世后,赵阿婆作为原告、阿婕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经审理,阿航被法院分别判决向赵阿婆返还190余万元、580余万元。目前,阿航有280余万元尚未偿还,已被申请执行。

探索权益代表制度维护老年人权益

姐弟间极度不信任的情况下,如何化解这起纠纷?盛新然首先想到了抚养费提存监管机制——由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教育局等四方单位发挥“中间人”监管作用,以解决当事双方对孩子钱款收支取用担忧的一种机制。

“能否借鉴这一思路,把留给老人的钱进行提存监管?但是,请律师的事如何解决……”盛新然思来想去,回忆起同事曾经说起的一起案件,父母当小朋友的诉讼代理人都不合适,法院最终邀请徐汇区妇联委派公益律师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

“未成年人可以请权益代表人,老年人一样可以呀!这起案件中,姐弟彼此怀疑,邀请第三方权益代表人,既可以化解双方对律师问题的分歧,又能保障老人权益。”盛新然将为赵阿婆邀请老年人权益代表人的方案告知阿婕和阿航,双方都表示认可。

做好相关释明工作后,盛新然立马给徐汇区妇联发函委托其为赵阿婆选派一名老年人权益代表人参加诉讼。

很快,徐汇区人民法院便收到回复,徐汇区妇联选派一位家事案件诉讼经验较为丰富的律师作为该案的老年人权益代表人。

多方齐发力达成调解方案

正式开庭前,姐弟二人就已经因为过往种种心生怨愤。如何找到化解矛盾和老人困境的支点?为此,盛新然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协调,明确双方诉求。

“我就想快点拿到钱!产权不产权的无所谓。”作为前案被执行人且有外债,阿航表示迫切需要现钱。

“我不急的,遗产可以等老太太百年之后再分。”在谈话中,阿婕表现出对阿航的极度不信任,不愿与他按份共有房产,也表示拿不出大量现金支付房屋折价款。

庭审中,老年人权益代表人站在老人的角度发表意见,认为赵阿婆已经长住养老院,在遗产分割中,应考虑尽量为老人保留一定流动资金以保障养老和就医。

当事双方对于保护老年人权益这一观点也都表示认同。加之会讲沪语的人民调解员从中做沟通工作,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得到缓和,局面慢慢打开。最终,在主审法官、老年人权益代表人、人民调解员等多方努力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阿航既分得现金,也以分得的遗产份额折抵了前案的执行金额。赵阿婆分得现金与房屋产权,其中数百万银行存款可以涵盖养老院、医疗等费用支出,并有两套房产租金收益,足以保障赵阿婆安享晚年。阿婕分得现金与房屋产权,也实现了不与阿航按份共有房屋,不支付折价款的初衷。

同时,阿航、阿婕也就后续房产交接、赵阿婆生活照顾以及日后赵阿婆财产账务公开事宜进行初步沟通。

基于阿航对执行案件尽快处理完毕的需求,盛新然联系执行法官到场,一并就执行案件后续事宜处理完毕。

“希望各监护人对于赵阿婆名下的不管是存款还是房产,之后都能妥善监管、合理使用、相互监督,保障老年人的养老生活,让老人真正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年人权益代表人最后总结道。

今年5月,徐汇区人民法院携手徐汇区法学会共同发布《汇爱未来——权益代表制度工作指南》。针对实践中未成年人因年龄限制难以自主表达诉求,失能老人易受亲属不当干预的现状,建立独立权益代表机制弥补诉讼能力欠缺。该机制规范了权益代表人的选任标准、履职程序及监督规则,规定了权益代表人适用范围和介入标准。目前该机制已经运用在3起案件中,切实发挥维护“一老一小”合法权益的作用。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上海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律师提示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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