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08:00-22:00
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事故“全责方”不仅没赔钱,还拿到500元报酬?真相是……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6月27日分类:转载浏览:144次举报

保险公司开展内部清查时发现

多起事故车辆理赔定损异常

涉及的修理厂虽然名称不同

但注册地一致

均为保险公司的“合作伙伴”实际经营

……

为多获取利益,组织驾驶员故意制造车辆追尾以及人伤事故,之后将车辆安排到自己控制的修理厂维修、定损,从而骗取保险公司赔偿款。前不久,这一犯罪团伙被“连根拔起”。

2023年6月,保险公司开展内部清查时发现,多起事故车辆理赔定损异常,涉及的修理厂虽然名称不同,但注册地一致,均为保险公司的“合作伙伴”郭某实际经营。公司怀疑郭某故意制造车辆损伤骗保,向公安机关报案。

涉案司机邓某交代,自己参与的几起交通事故均由李某策划,为赚取返点和好处费,李某找到邓某,要求邓某与他一起制造车辆追尾事故,并承诺事成之后免费为邓某修车。2021年11月,李某和邓某首次制造追尾事故,顺利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之后,李某和邓某搭档,先后制造了多起交通事故。

2022年3月,邓某驾车与出租车司机刘某等人制造三车碰撞事故,当时,李某坐在邓某车中联络协调。在完成“证据”拍摄固定后,所有涉案车辆都被直接送到了郭某的汽修厂维修。作为这起事故的“全责方”,邓某不仅没有赔付钱款,还拿到了500元报酬。

二人之所以能够完成骗保全过程,全靠汽修厂老板郭某的谋划。郭某开设的汽修厂是保险公司的合作指定维修点之一,他不仅与李某合谋骗取保险,还提出“制造适当人伤提高赔付”“追尾撞坏保险杠提高定损”等歪点子。2022年12月,刘某在自导自演的一起三车相撞事故中受伤,当天就拿到了2000元补偿。

用于制造事故的车辆大多为汽修厂提供的“代步车”,但为避免保险公司发现骗保,郭某将车辆以各种名义挂在他人名下,车辆保险也借用他人名义进行代缴。2021年起,这批车辆间隔短则两个月、长则半年,陆陆续续都发生了交通事故。

该案时间跨度长,涉及保险事故数量较多,且这些虚构的保险事故中的投保人、车辆所有人、实际使用人等分离,给证据审查、罪名认定带来一定难度。案件被移送到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对每起“交通事故”都逐一进行审查,厘清策划人、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和其他参与人的主观明知、实际作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行为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除了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外,还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一身份。这就意味着不能简单认定涉案人员均构成保险诈骗罪,对于不符合这一身份的犯罪行为人,符合一般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论处。

为此,检察官严格溯源赔偿保险金流向,进一步查清9名涉案人员投保及因车损、人伤获取赔付情况。经审查查明: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李某等人制造交通事故三起,诈骗理赔公司保险金9.9万余元;2022年3月15日至2023年4月,李某作为策划人,与司机邓某等人制造交通事故三起,诈骗理赔公司保险金10.6万余元。郭某共涉及保险诈骗案两起,涉案金额9.6万余元,涉及诈骗案三起,涉案金额10.6万余元。

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检察官认为,郭某、李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郭某、李某予以数罪并罚。

2024年10月23日,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对郭某、李某提起公诉,以涉嫌诈骗罪对邓某提起公诉。11月26日,法院以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郭某、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一审判决后,郭某、李某提出上诉。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24年11月28日,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分别对其余参与“制造事故”的6人提起公诉。近日,6人被静安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2.5万元至8000元。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作者:顾家奇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律师提示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221217839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5948分 (优于98.1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15篇 (优于89.57%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61934 昨日访问量:86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