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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一女子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6月27日分类:转载浏览:98次举报

有能力还款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违法!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16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胡某某与孙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胡某某归还孙某某借款本息合计23.75万元。2018年8月9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胡某某及其配偶与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组织调解,确认胡某某及其配偶归还聂某某借款本息合计45万元。

上述两份裁判文书生效后,胡某某未予履行,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胡某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强制执行文书。胡某某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罚款1万元、司法拘留15日。

案件执行前后,胡某某共收到房屋转让款219万元,第三人支付的款项29.3万余元,夫妻二人工资等收入47万余元,仅向二位申请执行人分别还款1万元,余款均被胡某某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购房贷款等。直至案发,胡某某依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作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应当严格履行

拒不履行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文章来源:综合新干县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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