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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进山里开赌场,3人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3月25日分类:转载浏览:185次举报

挑选偏僻山地开设流动赌场

招揽赌客聚众赌博

自作聪明

终难逃法网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下旬,被告人徐某某先后五次在被告人蔡某某为其寻找的庐山市某隐蔽山地开设赌场,通过“摇宝”的方式进行赌博。

赌场分工明确,徐某某作为场主负责赌场工作的运转,并安排专人在赌场帮忙,接送赌客,登记车牌,“站岗”望风等,保证赌场顺利运转。被告人柳某某在赌场内为徐某某结算赌资并抽头渔利。每场赌局结束后,徐某某以现金形式为蔡某某、柳某某等工作人员结算工资。

在此期间,徐某某共计抽头渔利28000元,蔡某某共计获利10800元,柳某某共计获利2300元。

2024年8月2日,徐某某又在庐山市另一山地开设赌场,柳某某在赌场内为徐某某结算赌资并抽头渔利。因公安机关抓赌,赌局只持续了半小时左右,徐某某抽头渔利800元。

法院审理

庐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28800元;被告人蔡某某、柳某某为徐某某开设赌场提供帮助,蔡某某违法所得10800元,柳某某违法所得23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徐某某系主犯,蔡某某、柳某某系从犯。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某、刘某某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不论开设赌场还是参与赌博

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荒野不是法外之地

开设赌场、参与赌博

必受法律严惩

文章来源:综合庐山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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