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恩爱的小情侣
热热闹闹的举办了婚礼仪式
新的生活篇章就此展开
然而谁也没有预料到
二人在仪式后变得日渐疏远
男方甚至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
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法院会怎么判?
基本案情
尹某(男)与王某(女)经工作相识恋爱,后双方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尹某按照习俗向王某给付彩礼款和三金。双方举行婚礼仪式后分居两地,也未进行结婚登记,两人关系日渐疏离、愈演愈烈,直至尹某将王某及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款及三金首饰。
被告王某及家人却认为,是原告主动提出的分手,按照传统习俗,不应该退还彩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彩礼数额,男方向女方送订婚钱款3万元,结婚礼金12万元,下车礼、改口费1.6万元及“三金”首饰,符合婚嫁喜事习俗,可理解为受法律规定调整的彩礼形式。原被告虽按照习俗举行婚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考虑到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间、彩礼范围及价值、女方或女方家庭支付男方的款项、女方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为日常生活的支出、双方过错程度、陪嫁情况以及双方家庭的经济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王某退还原告彩礼 5.5万元,对超过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未办理结婚登记,能否请求返还彩礼?
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统一了裁判尺度,明确了裁判标准。该规定明确指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情形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改口费,下车礼是否能够认定为彩礼?
改口费、下车礼是当地一种习俗,是缔结婚约的一个环节,改口费的交付往往预示着婚姻的正式开始,民风民俗标志显著,明确的以缔结婚约为载体而存在,故此类费用应当认定为彩礼的范畴。
结婚时间1年,彩礼返还的比例又该如何确定?
在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了1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根据证据表明双方不存在明显过错,单纯因感情不和分开,法院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文章来源:荥阳市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