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吗?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三个女儿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三个女儿每月900元的抚养费,直至三个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但二人离婚后,二女儿不愿和被告共同生活,一直由原告抚养。2024年8月,原告以二女儿希望跟随母亲一起生活,且自己具备抚养能力为由到法院起诉申请变更二女儿的抚养权。
裁判结果
庭审中,法院征询该子女意愿,其明确表示希望能跟母亲一起生活。被告却执意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不允许原告带走二女儿。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虽然被告在离婚后取得了二女儿的抚养权,但该子女一直跟随原告生活, 且根据该子女的意愿和被告的实际情况,由原告抚养更加有利于该子女的成长,最终判令该子女由原告抚养。
宣判后,法官也耐心地向双方进行了释法析理,被告表示虽然抚养权变更了,但还是会尽到自己做父亲的责任。
典型意义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可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依法予以确定。
本案中,原被告二女儿已满15周岁,对自己的思想、愿望和行为已有基本的认识,其本人明确表示希望和母亲共同生活,由母亲抚养,原告也具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能力,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来源:开阳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提示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