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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腐里加“秘方”,江西一老板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3月13日分类:转载浏览:154次举报

豆腐是常见的食品个别无良商家为了蝇头微利竟在豆腐里加入“保鲜秘方”

案情回顾

被告人方某某为防止豆制品豆腐变质,购买一袋苯甲酸钠添加剂加入豆制品中,制作豆腐约1000余斤,并全部售卖给顾客,非法获利2000余元。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方某某豆制品作坊加工销售的豆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发现苯甲酸及其钠盐成分。经检测,方某某生产、销售豆腐的苯甲酸及其钠盐的残留量为0.795g/kg,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长期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法院审理

乐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添加不得使用的苯甲酸及其钠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腐,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由于被告人方某某的犯罪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请,予以支持。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拘役五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方某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两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切勿为了一己私利突破道德底线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文章来源:综合乐平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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