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要优化,知产保护少不了。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静小智说知产”栏目应运而生。由青年法官和法官助理化身静安法院吉祥物“静小智”,采用短视频的形式,通过案例讲解、法律解析等,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经营提示,更好地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卖“高仿”,“刑”不“刑”?
在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案件中,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某从他人处购买“美心”“广州酒家”等知名品牌的“高仿月饼”,并通过某网购平台注册网店将消费者引流至微信对其销售。
经统计,期间“假月饼”的销售金额总计达15万余元。之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的仓库内查获标有“美心”“广州酒家”注册商标的月饼、包装盒、包装袋等物品,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800余元。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伙同他人对外销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金额、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退缴情况等,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在此,静小智提醒:
1、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随意制造、销售假冒商标的产品,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有其他严重情节,还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2、为防范出现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情况,经营者在销售前务必核实商标注册及授权情况,做好货源管理,建立严格的采购渠道和审核机制。
3、为明确产品责任,经营者应积极加强与正规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并与之签订明确的供货合同。
4、本案销售的是假冒品牌的月饼,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依法予以打击,保护好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是法院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假冒伪劣不可为
害人害己遭唾弃
今日牟利千八百
明日受罚心难安
诚信经营是正道
守法方能久长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静小智说知产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法条已调整为违法所得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刑法已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