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娃偷跑的爸
前来抢娃的妈
都是为了孩子
谁来管管破碎的他?
为抢娃发生肢体冲突
刘女士与田先生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田。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闹矛盾,于2023年11月开始分居,其子小田随母亲刘女士一起生活。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田先生擅自将小田带至河北老家抚养。随后,刘女士伙同多人前往河北田先生父母处,试图将小田强行带走。双方在此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协商无果后,刘女士以田先生侵犯其监护权为由,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田先生立即停止对其监护权的侵害,将小田送回,由自己继续抚养。如果小田无法跟随自己生活,刘女士要求将小田接走进行探望。
田先生则认为,刘女士的性格及言行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不适合抚养孩子,且刘女士也存在抢孩子的情况。如果孩子由刘女士抚养,田先生也主张探望权。
法院: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享有探望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监护权,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父母双方的监护权是平等的,即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亦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
本案中,田先生擅自带走小田并拒绝送回,而刘女士则伙同多人到田先生的住处采取生硬方式抢夺小田。上述行为不仅对小田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损害,也是对另一方平等监护权的不当侵害。考虑双方当事人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鉴于小田未满两周岁,根据双方的工作、生活居住及对小田的监护能力和条件等情况判断,小田应由母亲刘女士直接抚养为宜。在直接抚养期间,刘女士应对田先生探望小田给予协助配合。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双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予以批评,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双方正确、理性处理家庭矛盾,督促双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共同为小田的健康成长创建良好的环境。
最终,法院判决田先生将小田送交刘女士,暂由刘女士直接抚养。田先生每月可将小田接走探望3次,刘女士具有协助配合的义务。在保证小田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双方也可协商确定或变更探望时间、方式、地点。一审作出判决后,田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父母双方监护权平等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属于夫妻双方因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利。父母一方擅自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构成对另一方监护权的侵害。
本案中,刘女士与田先生作为孩子的父母,对孩子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双方争夺抚养权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也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了不利影响。
文章来源:北京房山法院、CCTV今日说法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提示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