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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出租京牌小客车指标行骗,男子获刑四年二个月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2月24日分类:转载浏览:294次举报

被告人丁某虚构出租京牌小客车指标等事实,诈骗三名被害人共计27万余元。海淀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四万元。

案 情 简 介

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间,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出租京牌小客车指标3年使用期限为由,虚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等地骗取被害人周某4.2万元。期间,被告人虚构自己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张某低价购买中高档轿车以及帮助被害人租赁游艇投资等事实,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16万元、被害人徐某7.3万元。被告人丁某于2024年4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其他涉案钱款未起获。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针对在案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诈骗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不持异议。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到案时未能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丁冠文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本案被告人丁某先租赁他人京牌小客车指标,后利用“一牌多租”“短进长出”等方法实施诈骗。法官在此提醒:租赁北京车牌隐藏诸多风险,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等规定,小客车指标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买卖、出租承租小客车指标的行为,或将导致小客车指标作废,且三年内不得提出指标申请。同时,租售双方签订的小客车指标租售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当前不法分子以租赁北京车牌诈骗他人钱财,社会公众应提高自身识骗防骗意识,避免轻信他人造成“财牌两空”。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章来源:陈文、侯中娅 北京海淀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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