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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高额违约金是否有效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2月14日分类:转载浏览:167次举报

案情

2023年12月28日,原告杨某(女)和被告王某(男)协议离婚。双方于同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自愿离婚,男方自愿补偿女方人民币39万元,于2024年6月1日前支付。男方拒绝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女方补偿金的,须向女方另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8万元……”。因王某未按约向杨某支付补偿款,故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补偿款39万元并承担违约金7.8万元。

评析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往往会约定夫妻一方向夫妻另一方支付补偿款或承担某种义务,同时还会约定如不按约履行,则违约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高额违约金。离婚后夫妻一方以夫妻另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为由主张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高额违约金,这种情况下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笔者认为,因离婚协议是涉及人身财产事项的复合型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离婚协议书中可以根据生活习惯和一般经验常识,约定适度的违约金,填平己方的利息损失,一般只能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离婚协议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条款,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本案中,原告杨某和被告王某自愿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书》约定王某应当在2024年6月1日前补偿杨某39万元,现付款期限已经届满,杨某有权要求王某向其支付补偿款39万元。然而,对于杨某主张的违约金7.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最终,对杨某主张高额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考虑到王某未能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导致杨某一定的利息损失,法院判决王某应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24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应付未付金额39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且不应超过7.8万元。

文章来源:江苏法治报、民事审判 作者:叶斐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提示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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