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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悉心经营”,却抵不过一时冲动...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2月14日分类:转载浏览:129次举报

老许(化名)是个牌局爱好者,平时工作较为清闲,下班时间也较早,没啥大的爱好,就是喜欢下班后和工友结伴散步,游走于周边各个露天牌摊围观,偶尔也会亲自下场玩两把过瘾过瘾。

善于观察分析的老许发现,大多数露天牌摊的“经营环境”较为恶劣,常常要蹲着或坐在地上,且几个回合后纸牌磨损厉害,不但玩得不痛快,还容易引来“老千”做局的风险。虽说“强者从不抱怨环境”,但多多少少也会影响参与者的“兴致”。

为此,发现“商机”的老许先后购置了小桌、小凳、香烟、瓜子、茶水、扑克牌等“致富”设备,选择了离厂区较近、人流量较大的某立交桥底下的一片空地,以收取“卫生清洁费”为由,与工友一同开始经营露天牌摊的“抽水”生意。

或许是老许的牌摊选对了“差异化赛道”,补全了“细分市场”,并且改善“配套服务设施”,一段时间后他的牌摊便“宾客如云”。

可惜好景不长。一天晚上,牌摊迎来了三位生客,老许热情地招呼他们坐下,并表明“收费标准”。然而话未说完,其中一人不满道:“路边搓两局还得花钱?还这么贵?岂有此理!”说罢,他便抄起小板凳往地面砸去。

小板凳并不值钱,可怎么说也是牌摊的“重要资产”,面对这种挑衅行为,一向温和的老许怒了,“你什么意思?砸我场子是吧?”随即冲上前与这位客人推搡起来。

另外两位客人不约而同地起身,这让老许肾上腺素迅速飙升。

老许不时给身旁工友使眼色,暗示他先顶着,自己去取“家伙”。

随后,老许迅速在随行电动自行车后箱抽出一根短木棍,在电光火石间给那位砸板凳客人的天灵盖狠狠地敲了一棍,另外两位见势不妙,立马狼狈逃离并报警。

不一会,老许耳畔响起了由远及近的警笛声。

看着风卷残云后一片狼藉的牌摊与倒地的客人,老许冷静了下来,选择了当场向警察坦白自首。

经鉴定,倒地客人受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不久后,经罗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老许有期徒刑10个月。

而那位带头闹事的客人,不但挨了老许一记闷棍,也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7天,并处罚款3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文章来源:罗湖检察  编辑:逸恒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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