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军、小艳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2年共同出资购买某小区房屋,该小区系村集体集资建房,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双方感情破裂,分居多年。2023年,小艳起诉小军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案涉房屋。小军认为房屋未登记,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应待房屋登记后再行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属村集体集资建房,在现有政策制度下,可能存在长期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情况。该房屋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可以确定系小军、小艳基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购买,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有资金合法取得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在房款已付清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由小军居住使用并给予小艳相应补偿。如后续可办理产权登记,小艳应予以协助。
法官说法
离婚财产分割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不同产权类型的房屋,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区分房屋所有权属与房屋占有使用,区分房屋所有权属与房屋价值。对已经完成不动产权登记的房屋,一般通过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给对方相应经济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对集资房、自建房、小产权房等未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房屋,虽然夫妻双方对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但其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对此类房屋不宜进行所有权认定和处理,但可以确定离婚后的房屋居住使用等问题。房屋未登记只是不宜认定所有权,但不影响房屋居住功能和使用价值,如因房屋未登记而不进行财产分割,可能造成未对房屋占有使用的一方始终无法获得相应补偿,在确定房屋由一方占有使用后,可以参照双方投入和房屋价值,通过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方式向对方进行补偿,实现利益平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章来源:甘肃高院省法院民一庭、宣传处、融媒体中心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律师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