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嗦了碗粉变吸毒,只因加了这“调料”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2月10日分类:转载浏览:204次举报

没有吸毒

为什么毒品检测结果是阳性?

“秘密”藏在一碗米粉里

……

面对竞争对手的冲击,为了招揽更多顾客,早餐店老板竟在食品中添加来路不明的违禁品,导致他人在毒品检测中呈阳性。5月15日,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早餐店老板杨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意见,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检察官回访市区粉面馆,店主均表示,现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查检查次数明显增多,他们也更加注意食品安全问题,表示坚决不做违法犯罪的事。

毒检阳性,“黑锅”从天而降

“我没有吸毒,为什么毒品检测结果是阳性?”程某百思不得其解,并且坚决否认自己存在吸毒行为。2023年11月24日上午,在一次单位组织的常规尿检中,他的检测结果为吗啡阳性,然而,当天下午的复检结果却为阴性。

“你是不是吃过什么东西?”同事的一句话提醒了程某。程某回忆,检测当天早上,他在杨某经营的早餐店买了一碗米粉,连汤带粉吃了个干净。但是,与他同行的另外两名同事也吃了米粉,检测结果却是阴性。“你们早上吃米粉的时候喝汤了吗?”程某经询问同事得知,他们只吃了米粉,没有喝汤。

第二天一早,程某又去买了一碗米粉并进行快检,不出所料,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程某立即报案。

执法部门现场进行快速检测,结果显示吗啡阳性。

2023年11月27日,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到杨某经营的早餐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毒品检测时,汤料的检测结果为吗啡阳性,执法人员随即对售卖的汤汁和相关物品取样,并对该店进行查封。经专业机构检测,从该早餐店提取的牛肉汤、素粉、卤汁都含有吗啡、罂粟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检测样本中含有的违禁物质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自感难逃法律制裁,2023年12月26日,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今年4月10日,案件被移送至孝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为引客源,加入新“调料”

杨某自1999年开始经营早餐店,生意一直较好,近年来日均营业额稳定在1200元左右。2023年9月,附近新开了一家早餐店,分流了部分顾客,杨某的早餐店营业额略有下滑。

据杨某供述,正当他为此发愁时,一天店里来了一名中年男子,免费送给他约20克粉状调料,并告诉他用了这种调料后,汤料味道更鲜美,从此不愁没客源。他当时并没有放在心上,将调料随意放在店里。直到2023年11月的一天,杨某在熬制汤汁时,无意中看到那袋调料,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便往汤里倒了一部分。

“你说用了三次这种调料,店里的生意有没有比用这种调料之前要好些?”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杨某坦承,他的店铺是一家经营多年并且有一定知名度的老店,客源较为固定,尽管多次在汤料中使用了粉状调料,但生意较之前并没有明显变化。

经审查,杨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刑法,同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5月15日,孝南区检察院对杨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意见。

“我不懂法律,做了错事,在此向多年照顾生意的广大消费者道歉,同时希望餐饮行业从业者能够引以为戒,规规矩矩做生意。”经过检察官的法庭教育,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并道歉。

多方联动,共护“人间烟火”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梳理本地区近年来相关案例发现,杨某案并非个例,本地区餐饮行业仍然零星存在从业人员在食品中添加违禁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为此,孝南区检察院于6月14日向孝感市、孝南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形成常态化监管,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力度,提高餐饮行业从业就业门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举报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并对相关食品安全犯罪人员落实从业禁止,提高违法成本。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火锅类、熟食汤料类、卤制品类等餐饮单位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专项检查,并广泛进行普法宣传,多渠道开展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餐饮行业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与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工作联动,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据了解,今年以来,孝感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检查相关餐饮单位8000余家,同时要求餐饮单位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截至目前,检查发现的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作者:蒋长顺 饶勋 郑涢龙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五)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三)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五)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六)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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