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和平区的王女士
在某牛羊肉店购买了牛肉
回家后却发现肉质不太对劲
她怀疑买到了注水牛肉
于是报了案
案情概述
经检测,王女士购买的牛肉确为注水牛肉,且其中含有苯甲酸及其钠盐,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属于不合格食品。公安机关随即进行立案侦查,经过初步侦查,发现该牛肉由天津某食品公司售卖,由河北省某市的某屠宰场屠宰销售。
公安机关成立专案小组前往河北省某市,将屠宰场的赵某某等人抓获,并现场扣押了作案工具以及部分已经注水的牛肉。最终,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赵某某及天津市某食品公司的负责人钱某某等5人起诉到和平法院。庭审中,钱某某提出了异议。
钱某某:
我并不知道注水肉里添加了防腐剂。
但根据赵某某等人的证词,钱某某一开始就知道注水肉里添加了防腐剂,且他去某屠宰场参观过,专门要求便宜肉、注水肉。
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生产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负责销售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负责屠宰操作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负责运输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予以帮助犯罪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到二百九十八万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章来源:天津高法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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