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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店后厂”制售假冒名牌包,涉案4000余万!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12月24日分类:转载浏览:0次举报

2024114日,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在静安区法院开庭宣判:被告人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

 

案子办完了,心里的大石头才算落地。承办检察官张冬莹在收到判决书后有感而发,从证据审查到研判定性,从深挖线索到指控犯罪,这起案件的办理让我深刻体会到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意义。

 

时间回到半年前,摆在检察官面前的是厚厚一摞卷宗。光是几千万元的交易流水就有整整几十页。张冬莹回忆起刚接手案子时的场景。20189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人开办制假工厂,生产假冒多个国际知名品牌注册商标包类,并在网上开设微店销售。案情并不复杂,但对检察官来说,这起案件办理中如何抓住主要矛盾,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如何确保案件办理取得最佳效果值得回顾和思考。

 

1提前介入判定性

20218月,陈小姐受品牌方所托,拿着授权书和鉴定报告来到上海静安公安分局报案称,一家微店正以品牌方授权为名售卖假冒商品,并在微博、朋友圈等平台大肆推广。公安机关随即立案,并顺藤摸瓜,发现这家微店的背后有一家稳定的供应工厂。这家工厂和微店有关系吗?

 

在提请逮捕前,公安机关申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本案罪名定性问题共同会商研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销假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实行行为是销售,而要构成后者罪名不仅要销售,核心在于生产制造。承办检察官综合当时现有证据情况研判后发现,本案是否为小作坊制假,网店贩假这种前店后厂的模式,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行为定性的关键。

 

为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涉案工厂与涉案微店间的供货关系展开重点侦查,持续跟踪侦查机关的取证进度。通过梳理工厂发货物流记录、关联收货人手机号及身份、比对微店店铺退货地址、翻阅涉案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检察官发现,无论是工厂员工的陈述我是周老板招聘来的,还是微店的退货地址收件人,均指向周某某。最终,周某某自产自销的行为被确认,公安机关以周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审查逮捕。

 

2补充侦查辨真伪

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提交了一份新的证据——上面清楚记录了涉案微店数名消费者的证言及他们拍摄的包具照片。这些消费者谈到,从周某某微店购买的包具并没有所谓品牌标识,还提供了部分无标包具实物。这也意味着,这部分包具可能并不侵犯品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数额将大大降低。事实果真如此吗?

 

检察官决定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的基础上,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从确认消费者身份和包具实物两方面入手,判断新证据的真伪。

 

第一个突破口,根据后台购买信息,检察官找到了几位名单上的消费者,通过调查发现,部分消费者竟是本案中曾帮助周某某进行违法刷单的人员,显然这并不能作为合法的证人证言。

 

同样,辩护人提供的包具证据也疑点重重。通过仔细比对辩护人提交的交易记录和包具照片,检察官发现部分消费者作证的包具与在涉案店铺购买的包具型号不符,后经电话沟通,消费者才坦言,在涉案微店内购买的包具内部是有商标的,但客服仅要求他们拍摄包具外部。为进一步认定证据的证明能力,检察官找到两名本地消费者,发现一名消费者提供的包具实物带有刺鼻气味,与距今长达35年的购买记录明显不符;另一消费者的包上则有明显商标脱落痕迹。

 

经审查认定,20189月至案发,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在广东两地开办工厂,生产假冒多个国际知名品牌包具,并通过微店销售。2023616日,公安机关至其工厂及仓库处查获品牌包200余件,并查获模具、配件等制假工具。经鉴定,上述查获物品均系假冒多个国际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司法审计,周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4000余万元。

 

3释法说理赔损失

 

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知识产权犯罪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本案非法经营额高达4000余万元,被害人权利受到严重损害。除了依法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认真听取诉求外,检察官主动围绕诉讼进展、事实认定等情况与权利人电话沟通、书面告知、实地走访,保障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的权利。

 

我们在与权利人方的沟通中得知,知识产权赔偿一般在走完刑事程序后才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复杂,且侵权人在经历刑事退赃、罚金后常常无力再承担民事赔偿的负累。这样的反馈让承办检察官陷入思考——在打击犯罪之外,如何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权利人的后顾之忧?

 

于是,检察官耐心充分释法说理,并引导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为争取从宽处理愿意进行民事赔偿,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也有民事赔偿的诉求,这有利于一体解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追责。最终,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周某某选择当庭认罪,并向权利人赔偿380万元,获得谅解。法院审理期间,周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50万元。

 

在检察机关推动下,权利人损失得到一定弥补,被告人周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也得到实质性体现,案件办理取得了较好效果。法院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如镜,映照的是理念的更新。检察官思考的是在案件办完后如何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内功,做好治已病、防未病的后半篇文章。20244月,静安区检察院在跨国企业集聚地张园设立检察护企工作站。依托工作站,检察机关充分开展案外延伸工作,中英双语发布《检察守护海上第一名园三年规划》,举办涉外企业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座谈会,为多家全球500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和维权指导。

 

下一步,静安区检察院将聚焦国际静安、卓越城区发展定位,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走深走实,助力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静安检察金融与知识产权检察部  文字丨姚安珂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法条已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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