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行为成效显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成为社会共识。但仍有部分驾驶人酒后开车,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2023年8月18日,李某酒后驾驶小轿车沿平隆公路(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新区至牙什尕镇)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平隆公路79公里+800米处时,被马某某驾驶的小轿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无责任。但经鉴定: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浓度为192.3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此案侦查终结后,并于今年1月16日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至人民检察机关审查。
随后,人民检察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化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化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化隆县人民法院最终以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案中,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92.323mg/100ml,按照之前的规定,李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正式施行,对醉驾从重情节相较于之前的司法解释作了部分修改,删除了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100ml以上、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3个从重情形;新增了服用管制药品、从事校车业务、驾驶重型载货、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妨害司法行为等5个从重情形;细化了前科行为的从重处罚情节。
本案中,化隆县人民法院按照新规,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
文章来源:青海法治报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5年
6次 (优于88.58%的律师)
2次 (优于85.39%的律师)
21208分 (优于97.75%的律师)
一天内
1580篇 (优于89.9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