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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余条假烟,涉案金额120万元,一男子销售假烟被判五年六个月!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7月26日分类:转载浏览:446次举报

深夜,一辆破旧的面包车驶入露天停车场,停靠在了一辆同样破旧的厢式货车旁,随着后备箱的打开,大量黄色纸箱包装物被搬运到厢式货车上······别看静悄悄,有人在作妖,循着面包车的轨迹,一批市值120万元的假烟浮出水面。

 

面包车的主人正是男子高某,他之前是一名烟酒零售店店主,开店期间,曾经有人在他店里推销过假烟,就这样,高某和他的上家搭上了线,获取了进购假烟的渠道。

 

20219月,因生意不好高某关闭了门店,打起了贩卖假烟的主意,他当然知道贩卖假烟会触犯法律,但利欲熏心的他依旧决定贩卖假烟发大财。

 

高某的上家很谨慎,没有给他留下任何电话号码,每次都是隔一段时间用虚拟号码主动打电话询问高某是否需要进货。在电话中对方会告知取货地点,地点大多安排在浙江省某市的一条偏僻道路上,高某按照对方要求将车牌号提前告知,待高某驱车抵达碰头地点后,对方会按照车牌号找寻,最终成功和高某接头。

 

两人就在这条偏僻道路上进行交易,上家将成箱成箱的假烟搬运到高某车上,高某将一叠一叠的现金塞进对方腰包,高某的两辆车,一辆面包车、一辆厢式货车便成了假烟的存储仓库。

 

有了货源的高某开始游走在上海的各大烟酒零售店中,每到一家门店,高某都会压低声音,主动询问:我这有高仿假烟,中华、南京、玉溪都有,低价出售,要不要?

 

碰到有意向的店主,高某会留下自己的电话号码,等待他们联系。大家都心知肚明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所以每次交易都会约在比较偏僻的地方,一手给假烟,一手递现金,高某的腰包也渐渐鼓了起来。

 

202210月,民警获悉高某贩卖假烟线索,立案侦查后于1017日将高某在其存储假烟的停车场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查获利群、南京、黄金叶、中华等品牌假烟1327条,在其暂住地地下停车场面包车内查获利群、南京、中华等品牌卷烟15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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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涉案的2891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估价,涉案卷烟总价值人民币120余万元。高某到案后,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329日,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高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市民朋友们在购买香烟时应选择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正规商店购买,切勿贪图低价而购买假冒伪劣香烟。商家也应遵纪守法,生财有道,切勿触碰法律高压线,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

 

文章来源:上海普陀检察 第三检察部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提示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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