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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推拉新”骗局!10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1月10日分类:转载浏览:0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234月,被告人孙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重庆商量以地推拉新的方式谋利,约定以组织地推,出售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20234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邀约被告人祝某和被告人周某某一同到贵州进行地推,并组织、招募多名被告人在贵阳市内各区人员密集处摆摊设点,以手机扫码注册京东账号送礼品为诱饵,假借帮助被害人操作手机参与活动之际,趁其不备,获取被害人手机号码后将其发至上线人员事先建立好的微信群内,同时将被害人手机收到的验证码信息转发到群内配合上线利用被害人手机号码注册微信、京东、淘宝、抖音、快手、QQ、陌陌各类软件账户,以此方式非法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中获利。经查,其通过上述手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 94577.27元。

 

裁判结果

花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对涉案十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学历、民族状况、婚姻状况等内容,主要用于精准标记和识别,即将某一特定个体从群体中区别出来。因此,个人信息已成为21世纪最有价值的资源之一。本案被告人以地推”“注册账号等手段搜集个人信息,通过操作他人手机获得相应的验证码,并以此注册网络软件APP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且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故作出上述判决。在信息网络犯罪猖獗的当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极易导致大量公民因个人信息被泄露而导致陷入被诈骗的境地,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本案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切实发挥了刑法惩戒犯罪和教育指引的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文章来源:花溪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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