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贪图利益,
商家将国家明令禁止的成分
添加到咖啡中,
生产、销售所谓的“男士能量咖啡”,
从中牟取暴利。
这种咖啡中究竟含有什么危害性成分?
涉案商家将承担何种法律惩罚?
案情回顾
2021年下半年,
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
经与他人商议后,
由张某购买“他达拉非”粉末。
之后,由刘某生产
非法添加“他达拉非”粉末的咖啡,
吴某某将咖啡邮寄至缪某处,
缪某在吴某某与他人
共同经营的多个网络店铺进行销售,
(张某、刘某、缪某已另案处理)
商品界面充斥着暗示该款咖啡
具有“壮阳”功效的广告语,
诱导消费者购买。
注:“他达拉非”是处方药物,可用于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和肺动脉高压,但擅自服用可能会引起不良反应。
数月间,
吴某某的非法咖啡生意风生水起。
直至案发,
共计销售咖啡30余万元,
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手机2部,
以及大量上述咖啡、
白色粉末和包装纸等。
经鉴定,
上述查获的咖啡及白色粉末中
均检出“他达拉非”成分,
公诉机关将吴某某移送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
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且有其他严重情节,
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
有期徒刑5年3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案的有毒、有害食品
及供犯罪所用的
被告人财物予以没收。
同时,因吴某某的犯罪行为
对不特定消费者
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
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
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
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遂依法判决吴某某支付
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
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人吴某某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一、在食品中添加“他达拉非”成分存在潜在风险
“他达拉非”原系处方药物,须凭有处方权医生开具的处方才能购买,使用者在用药前需经过医生专业诊断,并考虑心血管健康状况,综合评估后才能用药。同时,“他达拉非”还系列入国家《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成分。本案中,被告人在没有以及根本无法获得药品生产资质的情况下,把“他达拉非”加入食品中,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已形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
二、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成分并销售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涉案咖啡中违规添加“他达拉非”成分,打着食品的旗号进行售卖,此举已触犯了刑法。同时,法院综合被告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次数和持续时间、受害人数、损害类型、经营状况、获利情况、财产状况、刑事处罚等因素,判决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达到加大被告人违法成本,对其和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的作用。
三、合法经营、理性消费,合力共筑健康防线
网络平台的售卖具有传播范围广、影响人群多等特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自己的生产、经营责任,切忌触碰法律底线。
对消费者而言,遇到宣称具有某种特殊功能的食品,对广告语中刻意回避具体成分的情况,不妨多留心眼,对具有特殊功效食品背后可能隐藏的风险要有预防性认知,对于可疑食品,可主动向执法机关举报,共筑健康防线。
专家点评
张 蕴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处长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这些年,市委市政府下了很大力气抓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仍然时有发生,成为我们的心头之痛。上铁法院作为上海市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一审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单位,近年来充分发挥集中管辖优势,切实完善审判机制,依法稳妥审理了特大注水牛肉案、“网红”郭美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染色”小黄鱼案等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努力构建起守护人民群众“舌尖安全”的司法保护秩序,为维护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食品安全也是社会问题。希望人民法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不断加强这方面内容的宣传普及,多鼓励、支持、引导消费者保护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职能作用,多动员、号召全社会广泛参与,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文章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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