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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案例!他被宣告终身从业禁止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4月06日分类:转载浏览:466次举报

近日,深检君的小伙伴福田区检察院办理的一宗校外培训机构教师猥亵儿童案成功获判,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全部采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同时对其宣告终身从业禁止。

经查,本案被告人祁某某是深圳某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2022年10月,其在一对一辅导学生上课时,对一名女性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猥亵。后被害人家人发现报警,祁某某接到警方传唤后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福田区检察院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主体责任,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介入侦查,联合司法社工为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为其父母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为受害人开通了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

教师职业本应是少年儿童成长的守护者,但现实中,不乏有类似祁某某的犯罪分子突破师德底线,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利用教授未成年人的职业便利实施猥亵儿童等犯罪,给未成年人及其家人造成伤害,行为性质十分恶劣,应予严惩。

为预防其再次犯罪,净化教育培训行业环境,福田区检察院经过全面审查证据后,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检察官提示】

 

家长们在选择校外培训机构和老师时,一定要注意向培训机构咨询师资管理机制,全面考察培训老师的教学能力和师风师德。在学习过程中,要及时关注孩子的情绪变化,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学习情况,确保提升学习的初衷不变成隐性伤害。

培训机构在招聘老师时也要务必严把入职审查关,通过核验无犯罪证明等方式,杜绝仅凭学历、能力取才埋下的职业道德风险隐患,严禁有犯罪记录、不良记录的人员混入教师队伍,日常管理中也要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倡导良好的师德师风建设,照亮“隐秘的角落”,为机构、为学生营造健康安全的育才学习环境。

 

普法小知识

“从业禁止”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预防犯罪、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置的预防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2022年11月15日,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开始实施,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搭建了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教职工的概念: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意见》第三条: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意见》出台之后,对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的教职员工,法院判处“从业禁止”不再附加期限,这就意味着“终身从业禁止”。

《意见》第三条还另外规定: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文章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律师提示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5】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6】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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