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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可恶!为销售假化肥,他成立团队专门研究农户消费心理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4月05日分类:转载浏览:220次举报

李某找到开化肥厂的好友王某

希望订购要求有些特殊的货

王某明知违法

但在金钱诱惑下仍帮助李某

生产、包装67吨不加菌的有机肥

销售给92名农户

在使用一段时间后

农户们意识到上当受骗了

……

 

“希望检察官多进村普法,时刻警醒我们。”浙江省泰顺县的朱某曾因不懂法被骗买了伪劣化肥,遭受巨大损失。2月28日,正值春耕时节,面对检察官来访,他仍唏嘘不已。

 

王某在山东开了一家化肥厂,主要生产各类加菌和不加菌的有机肥。2020年10月,好友李某(另案处理)找到王某,希望订货,但要求有些特殊——给不加菌的有机肥用印有“有效活菌数≥2亿/克”(每包重40公斤)字样的外包装。

“这不是骗人嘛。”王某深知以不加菌化肥冒充加菌化肥提高价格售卖,会触犯法律,但在金钱诱惑面前,他抱着一丝侥幸,帮助李某生产、包装67吨不加菌的有机肥。这些化肥被李某运往浙江泰顺进行销售。

为了顺利售卖这批化肥,李某成立了销售团队,还专门研究分析农户的消费心理。他们请农户吃饭,告知大家在泰顺某酒店有一个化肥展销会,届时会有“专家”传授农作物种植经验,如果多推荐人到场能获得更多优惠。就这样一传十,十传百,化肥展销会当天,共吸引了包括朱某在内的100多名农户到场参会。

在会场,“专家”声称公司为了给出最大的优惠,采取的是直销模式,买三送一,如果效果不满意,可以全额退款。在“专家”声情并茂的讲解下,92名农户当场购买了化肥。

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农户们发现化肥并不好用,与宣传的大相径庭,此时大家才意识到上当受骗了。2020年10月18日,农户们向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相关情况。该局经调查后,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对此立案,王某随即落网。同年9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王某移送泰顺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案件涉及农户众多,且来自不同乡镇,现场销售的化肥没有相关票据,导致公安机关的立案认定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期调查的金额存在较大偏差。

为最大限度保护农户利益,该院在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厘清被害农户名单的同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向被害农户逐一确认涉案金额,并与王某进行核对,确保涉案金额统计准确。最终,王某的犯罪事实被全部查清,他共售出化肥1211包,销售金额14.56万元,被查获未销售的化肥385包,货值为4.54万元。

“对于农户来说,查清案件事实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为他们挽回损失。”检察官介绍,在多番沟通下,王某最终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农户损失。

为了将赔偿金顺利交到农户手中,检察官积极联系被害农户所在村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采取人员分组和一对一打款的方式,短短7天,92名农户的赔偿金全部发放到位。

2022年6月6日,泰顺县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王某提起公诉。同年6月22日,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件办结后,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农资产品监管漏洞,该院及时和有关部门沟通,双方就构建日常联系、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检测鉴定、案件移送的协作配合机制达成共识,形成“行政+检察”的常态长效监管合力,共同保障农资安全。

今年2月,该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农资打假、护航春耕”专项监督活动,对县域内农资经销商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进销货台账以及农资产品包装、质量等情况,围绕农户关心的如何辨别真假农资、权益受损后如何维权等问题进行现场普法,切实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明镜周刊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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