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倒卖“回流药”案件进行宣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信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6日起施行,以下简称《2022药品解释》)施行后,北京首例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倒卖“回流药”被告人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诉称,2019年至2021年12月间,被告人信某在北京市房山区等地,从医保参保人员手中低价收购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后倒卖牟利,涉案金额为17万余元。
2020年8月10日6时许,被告人信某驾车行至北京市西城区和平门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其驾驶的汽车后备箱内查获各类药品70多种、500多盒。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药品价值人民币2698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信某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达1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官说法
享有医保的人员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实际上是骗取国家的医保基金,是违法犯罪行为。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
以倒卖医保骗保药品为业的不法分子,利用某些医保参保人员贪图“蝇头小利”偶尔骗购医保药品的行为,采取“一对多”的方式从医保参保人员手中收购骗保药品,进而加价销售,其累计的危害重大,亦是“回流药”形成产业、市场的关键因素,应予严厉打击。
《2022药品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信某主观上认识到部分老年医保参保人员买药的医保报销比例较高,继而前往老年人密集居住的小区散发收药小卡片,从老年医保参保人员手中收购药品进而加价出售。
客观上,被告人信某手机中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卖药的老年医保参保人员与被告人信某存在联系。
医保局调取的医保明细能够证实涉案老年医保参保人员开药记录存在异常,部分老年医保参保人员的证言能够证实骗取医保药的行为模式:根据现行的医保政策,只有存在具体病症(有就医记录、检查报告等)的病人,才能从医院开出对应药品。老年医保参保人员本人因确实患病,故在开药时让医生按照最大用药量开出医保药品,或针对同一病症一次开出多种医保药品,但自己只按照较小的药量服用,或者只服用其中一、两种医保药品,剩余医保药品出售给被告人信某。
因此,被告人信某从老年医保参保人员手中收购的药品应认定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
数额方面,在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查获药品、价格认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信某在三年间累计售出的药品金额达17万余元。
因此,被告人信某的行为符合《2022药品解释》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药品解释》删除了2014年危害药品安全司法解释中“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即“无证照非法经营真药的行为不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与之相衔接的是《2022药品解释》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旨在重点惩治倒卖医保骗保药品“中间商”,斩断“回流药”的产业链。
药品安全责任重大,医保制度健康有序发展亦是健康中国建设的关键,需要全体社会公众共同维护。在此,法官也提示全体医保参保人员,切勿一时贪图小利累计成大祸,如多次、长期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构成诈骗罪,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房山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1】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2】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3】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4】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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