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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黑谣”?男子为逃避过户诬陷买家而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3月29日分类:转载浏览:510次举报

本是再正常不过的房屋买卖

结果却因卖家造“黑谣”

买家房子没买成

还被卖家诬陷

说是“套路贷”诈骗

买家因此被刑事拘留

害人终害己

卖家因犯诬告陷害罪

被判处刑罚

 

2015年7月,徐宇为套现,经中介王灿介绍,向中介公司老板孙峰出售自己的房屋,并签订了与市场价相符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按照政策三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为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于2018年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为保障配合过户,双方还签署长期《房屋租赁合同》作为补充约定。其后,孙峰按照合同约定及徐宇要求,支付定金、房款等共计49万元左右。

 

徐宇着急套现的目的我们虽不得而知,但根据公安机关出入境记录,徐宇在涉案期间曾上百次往返澳门、菲律宾等地区和国家。

 

2018年,眼看着过户期将至,徐宇却拒绝配合完成过户,双方就房屋过户问题发生纠纷。期间,徐宇将该房屋转移登记给了他的女儿和外孙女

 

孙峰付了房款却没有拿到房子,心里气愤不已。本打算向法院起诉要回房子,可谁知孙峰还没来得及维护自己的权益,徐宇却恶人先告状。

 

2019年6月、7月,徐宇分别向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公安机关信访、报案,捏造孙峰、王灿通过“套路贷”的方式诈骗其房产,意图使孙峰、王灿二人受到刑事追究。被告人徐宇的上述行为导致孙峰、王灿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此后,孙峰、王灿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而予以释放。但此时,孙峰、王灿二人已分别被刑事拘留达30日、35日。

 

令人遗憾的是,孙峰的母亲因为儿子被冤枉的事情思虑过度,在儿子被释放的三天后,因病去世。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害人孙峰为购买被告人徐宇的房子,先后几年内共计向被告人徐宇支付购房款人民币49万元左右,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为保障按期过户的长期租赁合同条款等协议,双方间的行为符合商品房买卖的一般做法,被害人也并没有以非法占有房屋为目的,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等手段,实施诈骗行为。二被害人均系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人员,而非职业放贷人,涉案房屋交易情况均符合常规做法。综上,涉案房屋的买卖情况均符合一般商品房交易的特征,交易价格正常,不符合“套路贷”的特征

 

被告人徐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为此,法院以被告人徐宇犯诬告陷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徐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徐宇诬告陷害他人的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徐宇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将视情节轻重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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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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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举报控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谨慎用权。若恶意举报诬陷,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将司法机关作为陷害他人的工具,干扰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将付出相应的代价,承担法律责任。

 

青浦法院审理诬告陷害类案件,坚持教育引导与震慑警示两步走,即坚持教育引导,畅通信访渠道,鼓励支持群众通过合法途径,客观真实反映诉求;同时加强澄清打诬,依法审判,对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行为绝不姑息,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文中所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上海青浦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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