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骗走客户117万余元,房产中介业务员获刑11年9个月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3月26日分类:转载浏览:235次举报

“刚开始我只是有了急需要钱的念头,想着投资股票赚点快钱。但是没想到失败了,窟窿也越来越大。后来我就想着索性一次性翻本,疯狂买彩票,经常一次花上2、3万,案款基本上也都是这样被我花掉了。”站在被告席上的李某某懊悔不已。

 

今天(3月2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和挪用资金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基本案情

 

郭先生一家打算置换一套房子,用来改善居住环境。2021年5月,他在网上看到一套较为称心的房源。经人介绍,郭先生联系了某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李某某,并与其签订了居间协议。李某某也帮郭先生与该房源的卖家进行磋商,达成了这笔买卖。

 

在随后的房屋交易过程中,由于是熟人介绍的关系,外加该房产中介公司长期口碑较好,郭先生非常信任李某某,将房屋交易的所有事情全都交由李某某处理。

 

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间,李某某利用郭先生对自己的信任,虚构购房人需要支付评估保证金、税费、尾款等各种事由,多次要求郭先生将钱款打入自己的个人账户,每次5万至20余万元不等,共计117万余元。

 

直到郭先生接到中介公司的一通电话,告知现因钱款问题可能导致该套房屋无法正常过户,这时他才意识到自己付的钱款可能打了水漂。

 

此外,被告人李某某还利用自己担任房产中介业务员的职务便利,用其个人账户收取郭先生支付的中介服务费14万余元、房产评估费7万余元,并全部用于李某某个人使用,至案发时仍未向公司归还。

 

2022年2月26日,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两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挪用资金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诈骗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依法对李某某予以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购买房屋作为百姓生活的一项重要消费,关乎到每个家庭。当前二手房交易模式多为房产中介向购房人介绍、推荐房源,委托人付出对价的目的在于高效便捷安全地完成房产交易,这就是居间关系存在的意义。

 

为保障交易安全、合法合规,无论是房产中介、还是买卖双方都应当在居间服务中和确定交易前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

 

一方面,房屋中介公司应完善内部监管体系,加强对员工监管,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强化法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守法律底线。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务必严格遵守职业操守,秉承职业道德,切莫因一时贪念和侥幸,伸手不义之财,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付出惨痛的代价。

 

另一方面,房屋买卖时,买卖双方都应仔细了解合同内容、钱款用途等事项,缴纳钱款时应要求对方提供可信的账户,并留存好转账凭据,不要轻易将钱款打入他人账户。一旦发现被骗,应及时报警,挽回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文章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5221217839
  • 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5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3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0829分 (优于97.7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29篇 (优于89.89%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21898 昨日访问量:154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