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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户籍地时,离婚诉讼在哪起诉?这三种常见情况有了法律解答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3月24日分类:转载浏览:230次举报

在离婚诉讼中,如夫妻双方或一方离开住所地的,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或夫妻双方住在国外但未定居时,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向哪一法院提起诉讼?海淀法院法官以案说法,带您了解此类情形下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01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乔美与童刚二人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018年二人登记结婚,2020年童刚因工作原因调至上海,自此二人分居两地,且因工作及其他原因童刚一直未曾返京团聚,乔美认为二人长期未见感情已经淡漠,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人离婚。

 

乔美提交了童刚所属工作单位的调动通知以及二人聊天记录、乔美住所地居委会的居住证明、童刚近一年购票情况等,根据这些材料可以初步判断童刚近一年确未返京居住,且乔美提交了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海淀区的居住证明,故海淀法院依法受理。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民事案件管辖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民事诉讼法及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实践中,适用本条规定时需要提交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初步证据,如被告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双方的聊天记录,被告乘车记录以及结合被告工作性质(如被告系因工作调动离开住所地的,被告所在单位开具的工作调动证明)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因乔美提交了童刚的工作调动证明、居住证明以及乘车情况等,能够初步判断出童刚一年间未返京居住,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乔美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关于经常居住地,实践中,只需从起诉时间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即可认定为经常居住地。而是否连续居住满一年,则应根据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出入境查询记录,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在内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乔美提交了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其长期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海淀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同时,若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有经常居住地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也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02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夏丽与孙伟二人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人婚后在海淀区居住,但两年前夏丽与孙伟因琐事发生争执,夏丽一气之下搬至北京市房山区的父母家中,而孙伟也从海淀区搬至门头沟区居住。之后,孙伟又搬至北京市丰台区居住。夏丽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人离婚。因无法提供孙伟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夏丽将孙伟起诉至海淀法院。

 

海淀法院向孙伟送达起诉状,经调查发现孙伟在门头沟区虽居住已满一年,但之后又搬至丰台区,在丰台区居住尚未满一年,经走访调查及根据孙伟提交的居住证明,可以确定夏丽起诉时孙伟居住在丰台区,因夏丽与孙伟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孙伟无经常居住地,故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孙伟的居住地法院。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夏丽和孙伟户籍地虽位于海淀区,但二人婚姻生活中因琐事争吵不休,后双双搬离海淀区住所,孙伟在门头沟区住满一年后又搬至丰台区居住,在丰台区居住时间未满一年,因而丰台区及门头沟区均非孙伟的经常居住地,但因夏丽起诉时,孙伟居住于丰台区,故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孙伟居住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海淀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孙伟居住地所对应的法院。

 

 

03

 

夫妻双方住在国外但未定居

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千惠和陈罡在法国留学时相识相恋后喜结连理。二人共同在法国工作和生活,但并未定居。但婚后双方出现矛盾,渐渐发展到难以沟通的地步,千惠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已破裂,便向法院起诉离婚。

 

千惠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陈罡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千惠向海淀法院提交本案起诉材料,海淀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故依法受理。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千惠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陈罡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千惠和陈罡二人虽在国外生活但并未定居,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二人原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章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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