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如何确保夫妻共同财产查“尽”查“实”,切实保障当事人特别是弱势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发出新法实施后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向双方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所附《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告知书》《承诺书》。
在申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
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仍存在一些困惑: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
我要申报哪些财产?如何申报?
遗漏申报、逾期申报的后果是什么?
……
主审法官
徐莉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但如何用好这一“利器”,仍需加以注意。为此,我们精心准备了一份实务指南,帮你答疑解惑: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人民法院出具的责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是法律首次将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明文确定为法定义务,也是诚信原则在离婚诉讼中的具体表现。
二、哪些情况下可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仅适用于离婚诉讼,其他与婚姻家庭关系相关的案件,如抚养费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中,因不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不适用。
三、当事人可以主动申请法院启动申报程序吗?
可以,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被告)均可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启动。此外,在双方完成首轮申报后,若对另一方的申报内容有异议的,可申请法院责令对方补充申报,此时应说明理由并附上财产线索,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后决定。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申报范围?
当事人需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TIPS
NO.1
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因其外观类似婚前个人财产,如婚前登记至一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容易漏报,申报时应特别注意。若对财产性质心存疑问,应本着“应报尽报”的原则先予申报,申报时可备注意见,法院将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加以认定。
NO.2
申报的财产不等同于请求法院处理的财产。申报财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尤其是帮助不掌握家庭财产的一方了解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因此,不得以不要求处理某项财产为由不予申报。案件中所处理财产的范围,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以及财产的状况予以确定。
五、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一房产
应提供(但不限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产抵押借款合同、银行还款对账单、证明首付资金来源的材料(例如相关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等。
二车辆
应提供(但不限于)车辆产权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车辆买卖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还款对账单、证明首付资金来源的材料(例如相关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等。
三现金、存款(包括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余额)、理财产品
应提供(但不限于)存单、一本通、理财产品购买凭证、法院指定期间内的历史交易明细等。
四股票
应提供(但不限于)法院指定期间内的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等。
五保险
应提供(但不限于)保险合同、保险费用支付对账单、保单现金价值证明等。
六债权债务
应提供(但不限于)债权凭证、债之形成合同等。
七公司股权、合伙企业份额
应提供(但不限于)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
八其他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与财产主张相关的证据。
TIPS
为避免漏报相关金融资产(例如理财产品、不常用的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等),建议查询时要求相关金融机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开设的全部账户信息。
六、来不及在法院指定的申报期间内完成证据收集,怎么办?
当事人应在法院指定的申报期内完成申报,若确有困难无法在指定期间内完成申报的,应先将已收集的材料提交法院,并向法院说明理由、申请延长申报期。
七、认为相关机构就相应财产出具的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故此时仍应按要求先如期完成申报,当事人可在申报时备注相关情况,若后续发现新的证据,应及时提交法院,对相关事实,法院将综合在案证据予以认定。
八、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为何?
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申报、遗漏申报,或申报情况与事实不符的,均构成“不如实申报”。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不如实申报,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链接
2022年长宁法院审结并生效的一起离婚案件中,法院责令双方如实申报各自名下的财产并当庭释明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申报完成后,男方在女方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中发现线索,经查,女方未申报其名下一笔理财产品。
审理中,女方辩称自己“记忆力太差,忘记了”,但法院后续调取的交易明细显示,该理财产品在诉讼期间仍存在交易,据此法院认定,女方遗漏申报的理由不符合常理、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遂依法就该项财产对女方予以少分,最终判定该理财产品70%归男方所有,30%归女方所有。
该案发生在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前,是长宁法院在《民法典》框架下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探索实践。
女方瞒报的行为和为此承受的法律后果,应引以为戒。
新法施行后,我们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更加完善的申报程序,希望处于离婚诉讼中的夫妻都能本着诚信原则履行好自己的申报义务,让离婚财产分割更加透明、更加高效、更加理性,真正做到好聚好散!
文章来源:上海长宁法院
法条链接:《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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