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销售假冒知名品牌伪劣卷烟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聪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扣押在案的伪劣卷烟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2021年7月起
被告人陈某聪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各类卷烟。同年12月8日,被告人陈某聪在指使他人运送卷烟时,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同月10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陈某聪住处、用于存放待销售卷烟的4辆车内查获卷烟共计1319.2条。
2022年8月26日
被告人陈某聪伙同他人与上家联系接收卷烟事宜。同日22时许,侦查机关在为被告人陈某聪运送卷烟的小货车上当场查获卷烟共计1500条,在被告人陈某聪租用的仓库内查获待销售的卷烟共计1375条。当日,被告人陈某聪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按真品卷烟市场零售价计算,货值共计人民币61万余元。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营专卖物品,被告人陈某聪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假冒“玉溪”“芙蓉王”“利群”等知名品牌伪劣卷烟,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择一重罪处罚。综合被告人具有的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上海三中院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假售假案件,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文章来源:上海第三中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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