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3·15曝光丨非法走私“歪毛肚”、“黑作坊”涉案上亿,依法严惩!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3月15日分类:转载浏览:1201次举报

每当“315”临近

打假维权都会成为焦点

面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人们无不愤慨

 

今天

成都法院曝光2例相关案件

裁判中

除了对被告人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处

还通过

判处罚金 没收个人财产 追缴违法所得

最大限度剥夺其再犯能力

维护了食品、药品安全秩序

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捍卫了司法权威

 

 

川渝人的餐桌上火锅从不缺席

毛肚更是标配的王炸

作为它的原型——牛百叶

其品质及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但仍有不良商贩从国外购买

没有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

走私“歪毛肚”

在金堂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

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之外

还判罚了高额罚金

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一定期限的从业限制

 

20221月下旬,被告人谢某某与他人达成购买12吨牛百叶的约定。被告人兰202227日在明知没有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接收了5吨牛百叶,并转运至金堂县成都食品公司租的冻库;几天之后,兰接收剩下的7吨牛百叶,再次运往冻库。为逃避相关部门的检查、打击,被告人谢某某还安排被告人刘某某更换包装企图蒙混过关。但纸终究包不住火,在不久后的一次联合调查中,这批无检验检疫合格证的牛百叶被查获。严重

最终,金堂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单位成都食品公司罚金人民币二百零四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谢某某在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被告人刘某某、兰在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保卫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

/郑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

 

如果说歪毛肚令人愤怒

那么生产、销售假药的黑作坊

性质更为恶劣!

药品的安全关乎生命

凡违法之人

必定要坚持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被告人郑某贵等人经预谋后

在不具备资质的前提下

购买非法生产的药品

经过二次包装后

利用其创建的爱心会平台

向以老年人为主的群体进行销售

涉案金额上亿

2018年,被告人郑贵、郑祥、唐某某、和某某、李某某、章某某经预谋后,在没有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处购买非法生产的药酒、药膏等药品,自行制作夸大药品治疗效果的说明书,生产出乾坤丹、紫杉醇膏等22种药品,利用其创建的“爱心会”平台进行销售。2019年5月,被告人郑贵、唐某某在成都市注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全国销售上述药品。上述22种药品为假药。经鉴定,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郑贵等人销售假药金额6900余万元,收取运费87万余元,总金额7000余万元。累计收取会员费1亿余元,退会员费406万余元,收取会员费净额9700余万元。

 

郫都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郑贵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万元;判处被告人郑祥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和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郑贵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5221217839
  • 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5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3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0829分 (优于97.7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1529篇 (优于89.89%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21511 昨日访问量:154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