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103
父母已经离婚5年
女儿却被父亲起诉
一起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01
离婚5年,抚养费纠纷一波三折
2017年5月,小美(化名)年仅5岁,其父母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美随母亲生活,父亲王某每月付给女儿抚养费2000元至18周岁止。孩子一次性大额支出超过5000元后由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此后王某履行了3年的义务,2020年7月,王某拒绝支付抚养费。
2021年12月,经由烟台市牟平区法院调解,王某与小美母亲达成协议:1、王某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间的抚养费36000元;2、王某每月30日前支付小美抚养费2000元,支付至小美独立生活时止。
2022年10月,王某以疫情导致生意收入锐减、财务状况恶化、还贷支出远高于收入、再婚再育等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费为1200元。作为小美的法定代理人,小美母亲认为王某所称的经济困难是因为其再婚后贷款购买住宅楼房和商业门市房各一处,实际上是其生活水平提高导致的,这不是降低抚养费的法定理由。且王某并未按照此前法院的调解协议履行义务,为此小美母亲已申请强制执行。
02
经济压力大?就能减少抚养费?
本案中王某能否减少抚养费,在法院看来,王某与小美母亲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抚养费金额为每月2000元,法院于2021年12月依法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也未对该金额作出变更,可见该金额系王某对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抚养子女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后协商一致的结果。民事调解书合法有效,并已产生法律效力,对王某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王某自述其因为再婚后贷款购买住宅楼房和商业门市房,每月需要还贷数万元,且另生育两子,经济压力大。
经查,2018年王某再婚,再婚当年其贷款购买了一处大面积住宅房屋,又于2020年贷款购买大宗商业用房一处。王某再婚后分别于2019年和2022年各生育一子。
因此法院认为:
其一,王某作为小美的父亲,明知每月要向小美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仍贷款购买大宗房产,表示其确信有能力负担该些费用。王某承诺给予小美抚养费在先,再婚后贷款购买大宗房产在后,王某以在后行为对抗在先法定义务,不合情理亦于法无据。
其二,王某在与小美母亲签订离婚协议中并未以是否再婚再育作为考量来计算抚养费金额,即是否再婚再育与当时承诺的抚养费金额之间并没有关联性。现王某以其再育两子要求降低小美的抚养费,理由不当。
其三,王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不良变化,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身体状况发生明显不良变化,导致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况。
综上,法院认为王某应遵守与小美母亲离婚时以及2021年12月依法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中对抚养费所作的约定,王某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
03
法官后语
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一方离婚后再婚再育是其主观选择而非客观因素,不能因此降低孩子的生活质量。但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时,是否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
对此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审判实践中,降低抚养费的裁判标准关键在于非直接抚养方负担能力和子女需要是否出现显著变化。例如: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因犯罪被收监等,确无抚养能力的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另,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因此再婚后,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文章来源:烟台中院、烟台市牟平区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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