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外地甲市法院通过再审程序,陆续对21个已生效民事判决作出改判,帮助多名被害人挽回5亿余元的巨额财产,这次巨额挽损离不开深检君在虚假诉讼监督上的精准发力。事情的原由还得从一宗“套路贷”诈骗案说起......
基本案情
近年来,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某某为非法牟利,在乙公司无金融资质的情况下,纠集多人从事非法放贷以及“套路贷”违法犯罪,大肆敛财,社会影响恶劣。其作案手法如下:
第一步,霸王条款,占据先手。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的心理,以高额利率对外放贷,以行规等为由要求借款人直接在“出借人”等关键内容空白且合同条款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等落款处签名盖章,要求借款人交付房产证、过户公司股权等为借款作担保。
第二步,撇清关系,骗取信任。故意通过表面与乙公司无任何关系的其他银行账户给借款人放款,并用电话或短信指令借款人还款时还至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设置还款陷阱。
第三步,虚假诉讼,计谋得逞。当借款人未及时足额还款时,一方面通过上门滋扰、贴身跟随等方式逼迫借款人偿还非法债务,另一方面利用“争议由出借人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条款,安排甲市户籍人员作为出借人补签姓名,并向甲市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通过隐瞒事实等谎称借款人没有还款或仅归还了部分利息,要求法院判决归还本息,最终导致借款人败诉。
第四步,恶借司法,横行欺压。更有甚者,还恶意申请查封、冻结借款人名下资产,导致借款人无法正常经营、生活,无法筹集资金还款,客观上制造了还款障碍,垒高了借款金额。法院判决生效后,又以申请强制执行为要挟,软硬兼施,给借款人造成心理或精神强制,胁迫签署新协议或者直接侵占其财产。
案件办理
2020年,在一宗刑事案件中,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相关人员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至2年不等,认定诈骗数额8亿余元。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没有“就案办案”止步于刑事案件,在嗅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线索后,组织调取涉案的全部民事卷宗,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选择固定法院针对被害人提起恶意诉讼,目的性很强,且隐瞒真实的出借人、否认收到还款等,具有诉讼欺诈的属性,令众多被害人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了民事败诉的后果。该犯罪集团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实施“套路贷”犯罪,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相关民事判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在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同时,检察官延伸职能,将相关线索和充足的证据材料移送给民事检察监督职能部门。因涉及外地法院,深检君依法移交了相关线索。在多方共同努力下,甲市法院最终决定再审,而作为改变原有判决的依据,全部来自深检君移交的刑事证据材料。
释法说理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深检君温馨提醒大家,生活中如与金融机构等发生借贷关系,务必要增强安全意识,避免落入“套路贷”陷阱:
1
事前,须通过正规途径选择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
2
事中,要高度警惕、注意辨别“套路贷”惯用手段;
3
事后,如察觉异常一定要及时报警、有效止损。
文章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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