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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逃避检查,“醉”上加罪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3月09日分类:转载浏览:305次举报

深夜无证醉驾,遇到民警设卡临检又逃避检查。2023213日,经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普陀区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26月的一个深夜,陈某酒足饭饱后,兴致高昂又盲目自信地认为自己没喝多,况且又这么晚了铁定不会碰到民警盘查,于是让司机直接回家,他亲自开车带着友人返回。但偏偏事与愿违,当他行驶至普陀区祁连山路古浪路南约200米处时遇到民警设卡检查。在看到民警的那一刻,他慌了,内心盘算着自己既没驾照又喝酒开车,于是心一横、脑一热,转向打方向盘在设卡点前掉头逃跑。民警见状立即对其进行追击,将其查获。

经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在对陈某进行询问时,竟发现这已是其10年内第三次喝酒开车,且与上一次仅仅时隔一年多。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201310月,陈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伪造驾驶证,更荒诞的是他揣着假证,喝着酒就开车上路了,全然不顾可能产生的危险,这次他被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211月,陈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被行政拘留、罚款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而此次,陈某在驾驶证已经被吊销且因距离第二次案发尚不满两年,没有资格再次申领驾驶证的情况下,第三次上演且加重剧情。

 

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无证驾驶要不得,醉酒开车是犯罪

遇卡临检听指挥,安全关乎你我他

文章来源:上海普陀检察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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