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无证醉驾,遇到民警设卡临检又逃避检查。2023年2月13日,经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普陀区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2年6月的一个深夜,陈某酒足饭饱后,兴致高昂又盲目自信地认为自己没喝多,况且又这么晚了铁定不会碰到民警盘查,于是让司机直接回家,他亲自开车带着友人返回。但偏偏“事与愿违”,当他行驶至普陀区祁连山路古浪路南约200米处时遇到民警设卡检查。在看到民警的那一刻,他慌了,内心盘算着自己既没驾照又喝酒开车,于是心一横、脑一热,转向打方向盘在设卡点前掉头逃跑。民警见状立即对其进行追击,将其查获。
经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在对陈某进行询问时,竟发现这已是其10年内第三次喝酒开车,且与上一次仅仅时隔一年多。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2013年10月,陈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伪造驾驶证,更荒诞的是他揣着假证,喝着酒就开车上路了,全然不顾可能产生的危险,这次他被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21年1月,陈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被行政拘留、罚款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而此次,陈某在驾驶证已经被吊销且因距离第二次案发尚不满两年,没有资格再次申领驾驶证的情况下,第三次上演且加重剧情。
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无证驾驶要不得,醉酒开车是犯罪
遇卡临检听指挥,安全关乎你我他
文章来源:上海普陀检察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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