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武清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
教育培训机构教师猥亵未成年人案
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并禁止其从事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曾系教职员工,后从事教育培训行业。2022年,其在对学生补课间隙,对一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进行猥亵,严重伤害了被害人的心理健康。
为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
净化校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
根据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师法等法律规定
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
2022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制定了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从事教育行业多年,本应坚持师德为上,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但其却丧失底线,严重违背师风师德,破坏家长信任,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大,伤害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社会形象。
武清法院坚决贯彻最高法对性侵儿童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原则,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为预防再次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终身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起坚固“防火墙”。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02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第一条 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文章来源:武清法院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律师提示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4】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5】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6】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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