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放火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1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9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与其父亲在家中客厅酒后发生争吵,被告人一气之下泼洒了汽油,并使用打火机点燃。火势致客厅内家具被烧毁,致被告人及其父亲二人双下肢不同程度烧伤。经鉴定,被告人父亲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因未积极接受治疗在家中死亡。
2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放火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做出如上判决。
3
法官提醒
大家在生活中遇事要冷静,切勿酒后冲动行事,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本案中被告人点燃的虽是自家财务,但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且如果火势蔓延,势必会危及附近邻居的生命、财产安全。火焰无情,火势难控,放火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矛盾纠纷,大家要学会用正确的方式去处理,切莫像本案被告人,冲动过后失去亲人,失去自由。
文章来源:云南高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提示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5年
6次 (优于88.58%的律师)
2次 (优于85.39%的律师)
21215分 (优于97.75%的律师)
一天内
1581篇 (优于89.9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