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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扶养是法定 婚姻关系为前提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3月07日分类:转载浏览:190次举报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结婚十余年且生育一子,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张某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张某情绪十分激动,表示因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患病,需要长期吃药,因此不仅要求与李某离婚,同时要求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及对其的扶养费。李某答辩同意离婚并支付子女抚养费,但不同意支付张某扶养费。

 

法院释明双方和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基于夫妻之间此项法定义务,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即享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但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以婚姻存在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同时符合上述要求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才产生。因为相互扶养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产生,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终结。本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且认可双方已分居满两年,符合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双方离婚后,李某不再对张某承担扶养义务。但鉴于张某身患疾病,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且孩子跟随其生活,而李某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李某应当向张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及一定的经济帮助。开完庭后,法官又多次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张某与李某双方自愿离婚;李某向张某支付子女抚养费3万元及生活帮助费4万元。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该案案结事了。

 

法官后语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包含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应当相互帮助、相互供养,当然也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相互慰藉,遭遇困难时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此项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者经济困难时更应主动承担起扶助供养的责任。如果一方不履行该项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夫妻之间的扶养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其他必要开支,如支付医疗费等。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扶养权利人一方的实际需要、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夫妻间扶养费的给付标准。

文章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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