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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收了个“废品”怎么就犯法了呢?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3月06日分类:转载浏览:751次举报

案件回顾

熟人突然送上“废品”回收大单


在崇明做废品生意的赵某,某天接到熟人张某的电话,张某说自己手里有三吨多的废铜,问赵某收不收,还称这些铜是从一个工地老板手里收来的。赵某想到张某平时开挖掘机,一下子搞来这么多废铜,心里怀疑这废铜可能来路不正,但是又一想送上门这么大一单生意,不做白不做,就还是和张某商量好价格,约定好上门收货。

见财起意

心照不宣达成交易

过了几天,赵某如约来到张某家收废铜,张某的老婆胡某也在院子里帮忙将一袋袋处理好的铜线打包装车。赵某在验货的时候,发现这些铜线成色很新,不像是张某所说的废铜,一看就是刚刚被剥去橡胶皮的铜芯电缆线。但是赵某还是抱着侥幸心理,想着自己只是一个收废品的,就算这铜线真的来路不正,应该也不会和自己有什么关系,于是他收了张某70多袋剥好皮的电缆铜线,付给张某夫妻二人将近20万元

谁成想,没过几天就有民警找上门来,以赵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其抓获。原来张某卖的这些铜线,是他在崇明一处牧场偷的电缆。据张某交代,他平时开挖掘机,偶尔也去附近工地上捡一些废品卖,2022年7月的一天,他跟往常一样在工地上捡废品,偶然间发现了牧场的电缆检修井,张某设法打开检修井后,发现里面已经铺设了电缆,想到这些电缆里的铜芯可以卖钱,在这之后的一段时间,张某先后十几次到牧场的配电箱、电井等处盗窃铜芯电缆线,运送回家后,进行分段、剥皮、装袋,总重量达3580公斤

 现场痕迹暴露身份  

  买卖双方皆被判刑 

直到牧场发现自家设备运行出了故障,在检修过程中发现几百米的电缆线被剪断偷走了,这才赶忙报警。随后警方在案发现场的电缆线断口、附近的饮料瓶等处都检验出了同一人的DNA,经过比对,确定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将其抓获归案。

崇明检察院经过审查认定,张某盗窃的铜线价值人民币十三万余元,已达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的数额巨大标准。胡某、赵某明知铜线来路不正仍予以销售、收购,金额高达人民币十九万六千元,已达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节严重标准。

近日,崇明检察院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于来路不明甚至来路不正的“废品”,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为了赚取钱财进行收购,否则等待自己的很可能是牢狱之灾。

文章来源:崇明检察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1】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2】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3】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4】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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