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家庭暴力不可行 安全保护令禁止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3月05日分类:转载浏览:136次举报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徐某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1 月16日,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张某住处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导致申请人轻微伤。张某报警后,公安部门当日对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并连续两次到张某生活及工作处张贴侮辱性字报,申请人不堪其扰,被迫辞去工作,并产生心理阴影,不敢让徐某知悉她与父母的住所。3月8日张某再次报警,并于当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同时提出诉讼要求离婚。

裁判结果

受案后,承办法官王汝景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梳理,同时同步开展调查取证、送达、组织当事人听证等工作。法庭经审查认为,此案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鲁1724民保令1号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徐某对申请人张某实施侮辱、威胁、殴打等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张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干警向徐某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积极劝导并警告其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徐某清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对申请人真诚道歉。经法院主持调解并出具(2022)鲁1724民初116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典型意义

作为《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旨在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同时向社会传递出多方联合治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信号,及时干预和纠正施暴人的施暴行为,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筑起“隔离墙”。徐某虽经行政处罚不知悔改,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法院劝导教育后再未对张某实施侮辱, 威胁, 殴打等暴力行为, 亦停止了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骚扰、跟踪、接触等行为。张某的精神压力得以极大释放, 并回归了正常生活、工作。不仅获张某及其家属的好评,在当地亦起到教育一片的司法引导作用。

文章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5221217839
  • 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5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3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0824分 (优于97.7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1小时内

  • 投稿文章

    1529篇 (优于89.89%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20930 昨日访问量:122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