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并连续两次到张某生活及工作处张贴侮辱性字报,申请人不堪其扰,被迫辞去工作,并产生心理阴影,不敢让徐某知悉她与父母的住所。3月8日张某再次报警,并于当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同时提出诉讼要求离婚。
裁判结果
受案后,承办法官王汝景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梳理,同时同步开展调查取证、送达、组织当事人听证等工作。法庭经审查认为,此案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鲁1724民保令1号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徐某对申请人张某实施侮辱、威胁、殴打等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张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干警向徐某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积极劝导并警告其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徐某清楚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对申请人真诚道歉。经法院主持调解并出具(2022)鲁1724民初116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作为《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旨在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同时向社会传递出多方联合治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信号,及时干预和纠正施暴人的施暴行为,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筑起“隔离墙”。徐某虽经行政处罚不知悔改,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法院劝导教育后再未对张某实施侮辱, 威胁, 殴打等暴力行为, 亦停止了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骚扰、跟踪、接触等行为。张某的精神压力得以极大释放, 并回归了正常生活、工作。不仅获张某及其家属的好评,在当地亦起到教育一片的司法引导作用。
文章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5年
6次 (优于88.53%的律师)
2次 (优于85.31%的律师)
20824分 (优于97.72%的律师)
1小时内
1529篇 (优于89.8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