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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员监守自盗被判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3月03日分类:转载浏览:767次举报

本应保护财产的管理员竟成了“内鬼”,把仓库内的货物占为己有,并私自倒卖,将所得钱款挥霍一空。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违法所得。


2022年5月,某民营医院工作人员在为病人拿药时,发现仓库内许多药品盒子都是空的,随即通知了负责仓库管理的王某前来清点。眼看瞒不住,王某在询问下交代了自己多次将药品盗走并转卖的事实。由于害怕承担法律责任,王某当日翻越医院栏杆逃跑,之后便失去了联系。医院负责人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动了歪心思

“内鬼”终尝法律恶果

2022年1月,拥有库管工作经验的王某在网上应聘了某医院的仓库管理岗位,负责清点、采购、发放药品,工资不高的他因为欠了债务便动起歪心思。

1月底,他开始利用医院的管理漏洞,选择一些价格比较高和库存比较多的药品,用袋子或者快递盒子装好后带回宿舍。“价格高的药品卖的价格也能高一点,数量多的药品我拿出去卖掉一点不容易被人发现。”由于医院没有定期检查药品库存,王某用此类方法成功带出药品40余次。

如何将带回的药品变现?王某动了一番脑筋,他通过网上搜索“回收西药”等关键词找到了买家“辰辰”(另处)。微信联系谈好价格后,王某便用快递寄出,辰辰都会在快递发出一至两天后将货款微信转账给王某。


这种来钱快且毫无成本的赚钱方式很快就让王某欲罢不能,短短4个月内,他就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除去还债务以外,其他违法所得均被王某用于个人消费,挥霍一空。截至案发,其私自带出并变卖医院药品价值折合人民币38万余元。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身为民营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能动履职

制发检察建议堵漏建制

药品不仅是公司的财产,药品安全更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王某已被依法审判,但这个案件中暴露出的医院库房管理问题也引发了检察官的思考:如何帮助民营医院从制度上规范药品监管流程,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承办检察官详细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再次审阅卷宗,及时与被害单位管理人员进行沟通核实,发现医院在药品仓库管理制度执行、仓库管理员监管和技防措施上都存在不到位的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

检察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

帮助医院堵漏建制

1规范工作流程,制定岗位交接、药品盘点等全流程操作规范。

2加强内部监督,对各类药品库房实施交叉盘点。

3增加技防措施,在药品仓库区域安装摄像设备,加强实时监控。

4开展法治教育,做到以案为鉴,提升员工廉洁意识。

 

收到检察建议后,医院高度重视,全面开展自查,并积极整改,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一方面,加强对仓库工作流程的管控,完善药品仓库管理制度,优化药品仓库从入库、验收、出库的流程,做到专人专管,督促每月一次进行仓库盘点;另一方面,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对重点岗位的人开展入职前背景调查和法治宣传教育,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发生,确保医院资产安全。

文章来源:静安检察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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