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诉请:
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各抚养一个,互不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郜某某辩称:
不同意离婚。
基本案情
201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5月1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3月31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共生育两名子女,夫妻感情尚可。被告郜某某患肺结核,经规律抗结核后治愈,但患有肺部疾病又多次进行住院治疗。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郜某某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导致发生纠纷,两人开始分居生活。后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充分,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经常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判决不准予陈某某与郜某某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共同育有两个子女,双方之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夫妻关系虽受到了不利影响,但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被告郜某某患有疾病,需要治疗、看护,并且缺乏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被告现身患疾病,原告陈某某作为丈夫,应对妻子履行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对其进行抚养和治疗,而不应该起诉要求离婚。
典型意义
男女双方经合法婚姻建立了婚姻关系,进而产生了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双方必须要在生活和物质上相互扶持、给予供养。夫妻之间相互扶持、患难与共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更受法律的约束,当夫妻一方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或无独立生活能力、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抚养时,有权请求对方承担抚养责任。本案中,妻子患有疾病,作为丈夫理应给予妻子关心和安慰,尽到丈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夫妻一场是缘分,面对生活的困难,双方更应该携起手来、互帮互助共度难关。
法院的判决保护了妇女的权益,体现了司法的温度,维护了司法权威,为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打下了坚实基础。
文章来源:鄄城县法院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5年
6次 (优于88.58%的律师)
2次 (优于85.39%的律师)
21198分 (优于97.74%的律师)
一天内
1578篇 (优于89.92%的律师)